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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诽谤维权需要请律师吗,什么情形适合先发律师函?

在北京处理网络诽谤维权,请律师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先发律师函也不是平台投诉或起诉的前置条件。权利人可以在平台通知阶段自行发出通知,也可以在发函交涉、证据固定、平台责任判断或诉讼准备阶段委托律师。是否请律师,主要看侵权主体是否可查、侵权内容和传播事实是否已经固定、平台是否已经处理、是否需要进入诉讼,以及拟发函件的内容是否需…

在北京处理网络诽谤维权,请律师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先发律师函也不是平台投诉或起诉的前置条件。权利人可以在平台通知阶段自行发出通知,也可以在发函交涉、证据固定、平台责任判断或诉讼准备阶段委托律师。是否请律师,主要看侵权主体是否可查、侵权内容和传播事实是否已经固定、平台是否已经处理、是否需要进入诉讼,以及拟发函件的内容是否需要专业核对。适合先发律师函的情形,通常是侵权链接和发布账号明确、初步证据已经固定、发布者身份或沟通对象基本可查、希望先推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保留交涉记录;事实真假不清、发布者完全不明,或者函件要求超出必要措施范围时,应先核对再决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和委托范围确认。

一、请律师和发律师函,都不是法定前置步骤

网络诽谤是网络侵害人格权益的常见情形,处理时通常涉及发布者责任、平台通知与平台责任三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说明,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和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到什么程度,仍要结合行为、过错和损害事实核对。

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责任并非只要出现侵权内容就当然产生,条文设定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通知、投诉记录、平台处理反馈、内容明显程度等材料,可以作为核对这一条件的依据。

从这两个条文看,法律没有把“必须请律师”写成网络诽谤维权的前提,也没有把“先发律师函”设为起诉或投诉的必经环节。请律师属于当事人的选择;律师函可以作为向发布者交涉或向平台发出通知的载体,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的要求并不因是否使用律师函而改变。自己发通知、委托律师发函、直接准备诉讼,是不同阶段和不同成本下的处理方式,需要按事实和目的选择。

二、发函前先核对通知的法定要素

如果准备通过平台通知推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应先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该条原文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包含几个可以直接核对的点。第一,通知的主体是权利人;第二,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三,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律师函如果要作为通知使用,函件内容和附件就要围绕“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准备。建议把侵权页面网址、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完整内容、内容指向特定主体的依据、传播情况等材料按同一链接或同一账号整理,避免只提供零散截图。截图中建议保留网址栏、账号信息和时间信息;录屏可以连续展示页面进入过程和内容上下文。材料整理的作用,是让平台能够核对“通知指向的是哪一条内容、为什么构成侵权、通知人是谁”,而不是替代平台作判断。

发函请求也应与条文列举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应。要求平台披露发布者信息、处罚账号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是否支持、通过什么程序提出,需要结合平台规则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对,不宜在函件中写成平台必须履行的义务。错误通知责任是发函前需要重点评估的风险:内容失实、主体指认错误、要求明显超出必要措施范围,都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三、哪些情形适合先发律师函

律师函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在以下情形中,先发函有一定实际用途。是否发函、由谁发函,仍要结合证据和对方情况判断。

第一,侵权链接和发布账号已经明确,内容指向特定主体,初步证据已经固定,希望尽快推动平台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此时律师函可以作为正式通知的载体,但函件仍应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身份信息。

第二,发布者身份或沟通对象基本可查,例如对方是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合作方、同事或其他有持续关系的主体,希望先以书面方式要求停止传播、删除内容、消除影响,并保留后续协商记录。发函前应核对双方关系、内容指向和具体要求,避免函件对象错误。

第三,平台投诉已经提交,但处理效果不明显,需要进一步以书面通知推动平台转送和处理。此时可以核对平台此前的反馈、通知时间和处理结果,再决定是否发函以及函件中如何表述。发函不等于平台必然删除,平台仍要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希望为后续诉讼固定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和送达情况。律师函及送达记录可以作为曾经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的材料之一;但能否产生特定的诉讼效果,仍要结合完整事实和程序判断。

第五,侵权内容传播范围有限,直接诉讼成本较高,发函交涉更符合当前处理目的。此时可以先用函件要求删除、停止传播、赔礼道歉等,再根据对方回应决定是否进入诉讼。函件中的事实陈述应当准确,避免使用无法核实的定性表述。

四、哪些情形应先核对再发

有些情形不适合急着发函。侵权事实真假不清、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主体尚不能确认、发布者身份完全不明,发函的对象和事实基础都不稳定,容易引发错误通知争议。函件要求超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范围,或者使用威胁、侮辱性表述,也不利于后续处理。把发函当成唯一手段,忽略证据固定和平台投诉记录,同样可能影响后续核对。

建议在发函前完成三项核对:一是核对侵权内容本身,包括完整上下文、发布时间、发布账号和网址;二是核对通知要素,包括权利人身份材料和初步证据是否齐备;三是核对发函目的,明确是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还是要求发布者停止传播、协商处理。三项核对完成后,再决定自行通知、发律师函或准备诉讼。

五、委托律师时核对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请律师不是“一刀切”的选择。侵权内容明确、仅需向平台提交通知、自己能够整理材料的,可以先自行处理;发布者身份难以查明、平台处理不完整、内容传播较广、涉及经营活动或合作关系、准备进入诉讼,或者对通知内容和错误通知风险把握不准的,更值得考虑委托律师。委托前可以把拟议工作拆成平台通知、发函交涉、诉讼材料准备等阶段,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文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不能给出具体报价。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书面说明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费用的承担方式;对报价口径,重点核对是否包含发函、平台投诉、诉讼代理等不同阶段。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按受理机构或服务机构的通知另行核对。

六、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类别 能核对什么 整理提醒
侵权页面截图、录屏 内容、网址、账号、发布时间和上下文 建议连续录屏并保留网址栏、账号信息
权利人身份材料 通知中“真实身份信息”的对应对象 与平台账户、发布账号的关联需一并说明
发布者身份线索 能否确定发函对象或后续主张对象 公开信息、账号关联信息与平台沟通记录分开整理
平台投诉与反馈记录 通知是否送达、平台是否转送和处理 保留提交时间、提交内容和平台回复
传播情况记录 阅读、转发、评论、搜索收录等影响范围 按同一链接或同一账号归集,避免混入无关内容
损害与沟通材料 工作、生活、社会评价受影响的具体记录,以及要求删除、对方回应的记录 与侵权内容逐项对应,注明时间

准备在北京启动网络诽谤维权前,建议先把侵权页面、账号信息、平台反馈、身份材料和传播影响记录按同一事件整理,再决定自行通知、发函还是委托律师。涉及发布者身份查明、通知内容边界、平台责任判断或诉讼材料准备的事项,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现有材料和拟议委托范围,再确认是否进入发函或诉讼阶段。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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