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票据上的付款人与受伤职工不是同一人,并不改变工伤医疗待遇以受伤职工为对象的规则;需要准备的,是把“同一笔医疗费用、同一名受伤职工、同一次工伤治疗”对应起来的材料。建议按工伤认定申请和医疗待遇申领两个阶段,分别整理票据、病历、付款凭证和代付说明,并向保定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票据与代付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规则指向的是受伤职工的治疗与费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该条对享受待遇的主体和费用范围作了规定;对于票据付款人与职工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条文没有规定。在实际办理中,经办机构需要核对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用于该职工的工伤治疗,因此建议准备能够说明代付事实和费用归属的材料,以免因付款人姓名与职工姓名不同而影响审核。
二、建议按两组材料对应核对
第一组:证明费用与工伤治疗的对应关系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医疗费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 金额、收费项目、开票医疗机构名称,以及是否属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
| 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就诊人姓名、伤情与事故伤害的对应关系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
第二组:证明付款人与职工之间的代付关系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支付凭证 | 实际付款人、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与票据金额是否一致 |
| 代付说明 | 建议由付款人出具、职工确认,写明付款人与职工的关系、代付原因(如家属垫付、单位先行垫付),并注明对应的票据和就诊记录 |
代付说明并非法规明文列举的必备材料;把它作为整理建议提出,是为了帮助经办机构把付款人与受伤职工对应起来。如果付款人是用人单位,还可以一并核对单位垫付记录与工资、考勤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劳动关系。
三、程序阶段与需另行核实的部分
在工伤认定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在医疗待遇申领阶段,费用能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决于是否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以及是否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属于条文明确的例外)。
保定当地经办机构对非本人付款票据是否要求补充说明、说明格式如何,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在提交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整理上述材料的作用,是让同一笔费用的开票主体、就诊人、付款人和工伤认定结论能够相互印证,便于审核环节判断费用归属。
出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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