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职业史材料对不上时,建议先核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核对出具诊断的机构、诊断时间、诊断结论,以及诊断书所载职业接触史的工种、时间段和危害因素;再拿考勤表、岗位记录按同一劳动者、同一时间段、同一岗位逐项比对。程序上的理由在于:在工伤认定环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法定申请材料,而且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勤记录与岗位记录在这里的作用是印证接触史、固定异议线索,它们不能替换诊断证明书,也不宜在工伤认定环节单独用来推翻诊断结论。
诊断证明书在工伤认定中的位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八条则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因此,核对顺序建议放在诊断证明书这一端:先确认它是否属于依法取得、记载内容是否完整,再考虑用考勤和岗位材料作补充印证。认为诊断所依据的职业史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循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途径处理;具体申请主体、期限和提交材料,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定。
考勤与岗位记录能核对什么
这两类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价值在于把“接触史”落到具体日期和具体岗位上。比对时建议统一维度:同一劳动者的姓名与身份信息、同一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同一时间段、同一岗位名称与工作内容。考勤表能反映实际出勤期间与班次,岗位说明、调岗通知、排班表、工牌等能反映岗位归属和接触危害因素的可能期间。发现差异的,可以记录差异点、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来源与保管人,作为后续沟通或申请鉴定时说明事实的材料。这些属于整理建议,是否提交、向谁提交,依具体程序要求确定。
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的内容 | 建议比对维度 |
|---|---|---|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诊断机构、诊断时间、诊断结论、所载职业接触史 | 工种、起止时间、危害因素与诊断结论是否对应 |
| 考勤记录 | 实际出勤期间、班次、缺勤情况 | 与诊断书所载接触期间是否重叠 |
| 岗位记录 | 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调岗时间 | 岗位是否对应诊断书所载危害因素 |
| 劳动关系材料 | 用人单位主体、合同期限 | 与考勤、岗位记录的用工主体是否同一 |
上述文书的具体记载项目以实际文本为准,本次资料未列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内容。涉及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程序、时限及地方受理要求,需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及北京当地规定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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