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律师时,先看的不是律所规模或报价,而是“解除依据组”材料:解除通知、通知所引用的制度条款及制度文本、制度签收与公示/培训/送达记录。把这组材料按同一解除理由、同一制度条款、同一时间点对齐,才能看出律师是否抓住了争议焦点。签收表缺失时,重点看律师是否会要求补充其他告知与适用记录,而不是仅凭一份缺失的签收表下结论。
一、先核对“通知—制度—签收”能否对上
解除通知上写明的理由,决定了后续要核对哪一类事实。通知若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要找到制度中的具体条款、该条款的生效版本,以及劳动者知悉或适用该制度的记录;通知若写“不能胜任工作”,则要核对培训或调岗记录。签收表只是告知记录的一种,缺失只能说明这份签收记录未找到,制度是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解除是否合法,仍需结合其他材料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面谈时可以让律师逐项说明:通知上的理由对应第三十九条哪一项,制度条款是否同一版本,工会通知程序是否有记录。若通知理由实际指向第四十条,则还要核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若涉及裁减人员,则对应第四十一条的程序。不同路径的材料用途不同,不能只用“违纪”两个字概括。
二、看律师是否按解除路径拆分材料
选律师时,可以听其是否先把通知理由归入具体解除路径,再列材料缺口。可重点问三个问题:
- 这份解除通知的理由,落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还是第四十一条,依据是哪一句原文?
- 制度签收表缺失后,还有哪些材料能核对告知与适用情况,比如员工手册领取记录、培训签到、邮件或办公系统公示、会议纪要、入职登记?
- 现有材料中,解除时间、制度版本、违纪事实发生时间是否在同一期间内,是否存在主体或版本错位?
三、面谈携带的材料清单
| 材料组 | 能核对什么 |
|---|---|
| 解除通知原件、送达回执、邮件或聊天记录 | 解除时间、通知所写理由、送达情况 |
| 制度文本及版本、生效日期 | 通知所引条款是否存在、是否同一版本 |
| 签收表、公示/培训记录、员工手册领取记录 | 制度告知与适用情况 |
| 考勤、绩效、违纪处理、培训调岗记录 | 解除理由对应的事实基础 |
| 劳动合同、工资与社保记录 | 主体关系、工作年限与请求计算 |
| 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与单位沟通记录 | 程序阶段与时效核对 |
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律所报价,无法给出金额。面谈时可以把材料梳理、仲裁代理等拟议事项逐项列出,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并形成书面约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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