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前需要区分两份“授权”:一份是工资付款主体与劳动合同签约单位之间的代发工资授权或委托付款说明,另一份是委托人本人签署的律师授权委托书。两者用途不同,前者用来把“谁签合同”和“谁发工资”对应起来,后者用于确立律师委托关系。若付款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建议先核对前者,再根据核对结果确定委托主体和授权范围;律师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格式与权限,向拟委托律所核对。
先分清三个主体
合同签约人、工资付款人、实际用工管理者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委托前建议先把三者列出来,再分别找材料对应:
- 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应签约主体;
- 银行流水、工资条上的付款账户名称,对应付薪主体;
- 考勤记录、工作安排、工牌、办公地点等,对应实际管理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劳动报酬等列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签约单位与付款主体不一致时,需要用材料说明二者关系,不能只凭一份合同或一笔转账直接认定责任主体。
委托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注意 |
|---|---|---|
| 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签约单位、合同期限、岗位、报酬条款、盖章主体 | 核对用人单位名称与付款人是否一致,留意签订日期和盖章是否清晰 |
| 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 | 付款账户名称、付款周期、金额、摘要备注 | 看是否固定周期支付、是否备注“工资”,付款人有无变化 |
| 代发工资或委托付款说明 | 付款主体与签约单位之间的关系、代发期间和范围 | 建议取得书面说明;仅有口头说法时需进一步核实 |
| 考勤、工作安排、工牌、办公地点记录 | 实际用工管理由谁作出 | 作为辅助材料,与合同、工资流水按同一期间对照 |
| 律师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身份、授权范围 | 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具体权限和形式向拟委托律所核对 |
材料怎样用于委托准备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何时签订劳动合同、何时开始发薪、付款主体是否发生过变化、日常管理由谁负责。把同一期间的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放在一起比对,比单独看某一份材料更能说明主体关系。若付款主体只是代发工资,书面说明可以帮助解释付款人与签约单位的关系;若付款主体同时负责考勤和工作安排,则需要进一步核实实际用工情况。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应分开看待。拟委托事项是否包含主体关系核查、调查取证,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具体收费信息。
如果现有材料仍无法说明付款主体与签约单位的关系,建议在正式委托前向律所说明,由律师结合材料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取证。具体由谁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结合全部事实另行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