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建议准备四类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及提交凭证、行政机关的答复书原件及送达凭证、补正通知与补正材料(如有)、能够说明所申请文件形成或曾经存在的线索材料。随后把“申请书中对文件的描述”和“答复所称不存在的对象”放在同一张对照表中,按名称、文号、形成时间、制作或保存机关、载体逐项核对。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律师能够判断答复针对的是否为同一份文件、检索范围是否覆盖申请描述,并非预先认定答复违法。
一、先固定申请书与答复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其中第二项是核对“描述是否对应”的起点,咨询前可回看申请书当时写的是文件全称、文号,还是时间、事项等特征性描述。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提示 |
|---|---|---|
| 申请书原件、邮寄签收单、网上提交回执或当面收件凭证 | 申请提出的时间、受理机关、申请描述的原始表述 | 保留提交时的版本,避免用事后改写稿替代 |
| 补正告知书及补正材料 | 行政机关要求补正的具体事项、补正后描述是否变化 | 将补正前后表述并列,注明提交日期 |
| 答复书原件、信封及送达记录 | 答复援引的条款、答复对象、作出和送达时间 | 记录答复中“不存在”所指向的文件名称或范围 |
| 文件线索材料 | 申请描述是否已足以指向一份特定文件 | 如其他公开文件中的文号引用、办事指南、会议材料目录、政府网站截图等,注明来源和取得时间 |
| 同一事项的其他往来文书 | 不同机关或同一机关不同科室的答复表述是否存在差异 | 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归类,避免把不同事项混在一起 |
二、把“不存在”答复放回条文条件中核对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适用该项的前提是经过检索。核对时建议查看答复是否写明检索的机关、科室、系统或档案范围,检索关键词是否覆盖申请书中的名称、文号和时间区间。若答复实际援引的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等其他情形,其条件与“不存在”不同,需要单独核对,不宜按同一思路处理。
线索材料的作用,是帮助说明申请描述是否已经指向一份可以识别的文件,并帮助判断检索是否可能遗漏;它本身不能直接推出该文件必然存在。申请描述与答复对象是否同一,仍需结合申请书原文和答复原文判断。
三、咨询时带什么、怎么用
可以将上述材料整理成一页事实清单:左侧按时间顺序列明提交、签收、补正告知、补正提交、答复、送达等节点;右侧做“申请描述—答复表述—差异点—可补充线索”四栏对照。与律师沟通时,可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答复对象与申请描述是否指向同一文件;答复所称检索范围是否覆盖申请描述;答复援引的条款与所述处理是否对应。是否纳入代理、服务范围如何确定、如何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咨询前无需预设结论,也不必先取得全部线索材料再行咨询。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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