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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案例分析:监护人与学校责任如何区分

这类纠纷的责任划分,通常先确定两项事实:受伤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伤害是否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有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介入。前者决定学校责任的归责与举证结构,后者决定学校承担的是自身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两条路径共同的核心事实。

这类纠纷的责任划分,通常先确定两项事实:受伤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伤害是否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有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介入。前者决定学校责任的归责与举证结构,后者决定学校承担的是自身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两条路径共同的核心事实。涉及学生欺凌的,学校是否建立防控制度、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是否按规定报告,都是判断其是否尽到职责的具体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咨询时,通常建议先把年龄、时间地点、学校处理记录三类材料按同一事件对齐,再讨论责任分担;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两个前提:主体类别与事发场景

第一个前提是学生的主体类别。民法典的两条学校责任条文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设定规则,二者的举证结构不同。具体年龄界限以及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如何认定,本次资料未展开,需要按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条文另行核对;在核对前,不宜直接按年级或“未成年”三字套用其中一条。

第二个前提是事发场景与机构性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都把范围限定在“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用语作了界定:“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同时把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等列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因此,事件发生在校内课堂、课间、校内组织活动中,与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托管班,适用哪一条、以什么身份主张,需要结合机构性质分别核对。

二、三条规则的适用分岔

资料中直接回应“学校责任如何认定”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三条原文分别如下: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把三条放在一起对照,可以看到三个不同维度:

条文 受害学生类别 条文对学校责任的表述 需要重点核对的争点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履行证据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学校哪些具体环节未尽职责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两类学生均可,但须有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身份是否成立、学校管理职责是否有缺漏

这张表提示两个容易被忽略的边界。其一,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第三人被限定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引用该条时需要先把加害方身份与这一表述对齐,不能仅凭“有别人造成伤害”就直接套用补充责任。其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是条文明确写出的后果,讨论责任分担时应当一并说明,而不是只讲学校“先垫付”。

三、欺凌情形中,“学校职责”落到哪些具体动作

学生之间的欺凌,是校园人身损害咨询中最常见的情形。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借助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教育部规章中的具体义务清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同一部法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对“学生欺凌”作了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操作层面。第二十一条列举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等侵犯他人身体或恐吓威胁,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以及通过网络等方式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谣言、恶意传播隐私;该条同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前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情形应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应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的欺凌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则要求学校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关爱帮扶机制、成立多方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这些条文本身规定的是学校的管理义务,在民事纠纷中的用途是:把“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个抽象判断,转换为可逐项核对的具体动作。哪一项做了、哪一项没做、什么时候做的,直接对应第一部分的归责结构。

四、材料核对清单:按同一事件对齐

以下整理方法属于建议,用于把事实与条文对应起来,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第一组,主体与场景材料。学生出生日期与事发时年龄、就读学校或机构的性质与名称、事发具体时间地点、是否在上课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这组材料决定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还是第一千二百条,以及是否属于“学习、生活期间”。

第二组,学校处理记录。学校是否即时制止、何时通知双方监护人、是否组织欺凌认定、有无心理辅导与家庭教育指导记录、严重情形是否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这组材料对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逐项义务,是判断“尽到职责”最直接的证据。查看时建议注明形成时间与制作主体,区分学校正式记录与家长单方陈述。

第三组,损害与因果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伤情照片。这组材料用于核对损害发生的时间、程度与事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同一处伤情在不同医院、不同时间的记载,建议按就诊顺序排列后再比对。

第四组,沟通与在场人员材料。家长与班主任、学校负责人的微信、通话记录,同班学生或目击者的陈述线索。这组材料用于核对学校何时知情、知情后做了什么,与第二组记录形成相互印证。

第五组,加害方身份材料。若主张存在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需要核对该第三人的身份及其与学校的关系,以对应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适用范围。实施欺凌的学生一方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本次资料未涵盖相应条文,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项。

五、常见误区

把“孩子在学校受伤”直接等同于学校全责,忽略了不同条文对举证结构的不同安排;把家长陈述当作学校处理记录的替代,导致“学校是否知情、何时制止”缺少可核对的载体;把同学之间的伤害直接归入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第三人情形,跳过了该条“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这一限定;在尚未核对行为能力类别前就引用具体条文,使责任结构从一开始就错位。这几处偏差,通常都能通过前述五组材料的对齐提前发现。

六、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具体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文依据、学生行为能力年龄界限的认定,本次资料未完整覆盖,需要结合完整法条与案件材料另行核对。是否将材料梳理、与学校沟通、诉讼代理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正在发生的人身危险或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形,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公共渠道处理。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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