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维权要先解决“拿什么证明”的问题。围绕一条诽谤信息,通常需要同时准备四组材料:发布者是谁、内容是什么、传播到哪里、造成了什么影响。截图解决“内容与账号的对应”,链接解决“页面位置与可回溯性”,公证取证解决“页面状态和取证过程难以被否认”的问题。三者的证明对象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在北京准备这类材料,建议先完整固定原始页面,再梳理账号与传播线索,最后评估是否需要公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材料清单的核对思路进行沟通。
一、先明确材料要对应哪几个法律问题
网络诽谤通常落在名誉权纠纷的框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一免责规定以“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为前提,超出该范围的行为不能直接援引该条主张免责;至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仍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因此,材料整理要能说明发布内容的性质、来源和表述方式。
同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六项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六项因素对应的是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场景下的核实义务,但在整理材料时,可以用来说明内容来源、争议程度和传播时点,帮助判断发布行为的具体情况。
同法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这条的适用对象是报刊、网络等媒体,权利内容是请求及时更正或删除,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报道内容失实并侵害名誉权。向媒体发出通知时,通知本身、发送记录、对方回执和处理结果都应当留存。平台自身的投诉渠道和处置规则,需按具体平台规则另行核对。
举证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账号注册信息、登录IP、实名信息等往往掌握在平台手中,当事人自行取证存在客观困难时,可以在诉讼中说明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二、截图:固定“谁在什么时间说了什么”
截图的核心用途是把账号、内容、时间三者对应起来。建议一张截图内同时保留:账号昵称、账号ID或主页链接、头像、发布时间、完整正文、页面URL或页面标识。手机截图还应保留状态栏时间,电脑截图应保留浏览器地址栏。内容较长时分页连续截取,保证前后文衔接,避免只截取其中一段。
截图要保留原始文件。原始图片、原始录屏文件的文件名、创建时间和存储位置,能说明材料的形成过程。经过裁剪、拼接、加字的图片,说明力会受影响;确实需要标注重点时,建议保留未标注的原始版本,并另行制作标注版。
截图也有局限。页面可以删除、修改,截图本身无法证明页面在某一时刻真实存在;截图中的账号信息也可能不完整。因此截图需要与链接、录屏、平台页面信息配合使用。
三、链接与页面信息:固定“内容在哪里、是否还在”
每条信息建议记录完整URL、平台名称、网页标题、抓取时间、访问方式(登录或未登录、手机端或电脑端)。同一内容存在多个入口时,逐一记录。链接可能因删除、屏蔽、改版失效,所以链接与截图应当同步保存,并在记录中注明“截图时间”和“链接访问时间”。
传播范围的材料同样重要。转发链、引用该内容的页面、评论区中针对特定人的攻击性表述、阅读量和转发量的页面显示,都可以作为传播情况的线索。整理时按时间顺序列出首发页面、主要转发节点和传播峰值,并标注每一处的来源链接。需要注意的是,页面显示的阅读量、点赞数属于平台展示数据,其形成方式和统计口径需进一步核实,不宜直接当作唯一依据。
发布者身份线索包括账号主页、简介、绑定展示信息、历史发布内容中流露的身份信息。涉及匿名账号时,身份确认往往需要平台配合或法院调查收集,这部分应单独列为待核实事项,不宜在材料中自行推定。
四、公证取证:固定“取证过程与页面状态”
公证取证适合内容容易删改、对方可能否认页面真实存在、或者需要固定完整访问路径的情形。办理前建议先整理待固定清单:要取证的账号主页、具体帖子、转发页面、评论页面,以及访问顺序和使用的设备、网络环境。公证机构会对取证的时间、访问路径和页面呈现情况进行记录并出具公证书。法院对包括公证书在内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是否采信以及证明力大小,由法院结合全案判断。
公证不是所有情形的必选项。内容已经完整截图、链接稳定、对方未提出异议的案件,可以先评估现有材料是否够用。内容正在被大量转发、发布者有明显删改迹象、或者需要固定多个平台多个账号的内容时,公证的必要性会明显上升。公证与否、何时办理,建议结合内容存续状态和后续程序安排判断。
费用方面,公证费属于第三方费用,由公证机构按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具体金额需向选定的公证机构核实;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文不给出具体金额,也不承诺任何取证结果。
五、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清单
以下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目的是避免先联系对方导致内容被删除。
| 步骤 | 做什么 | 对应材料 |
|---|---|---|
| 1 | 完整截取原始页面,保留原始文件 | 截图、录屏、页面URL |
| 2 | 记录账号信息与传播路径 | 主页截图、转发链、评论页 |
| 3 | 评估是否需要公证及取证范围 | 待固定页面清单 |
| 4 | 向媒体发出更正或删除通知并留存 | 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回执 |
| 5 | 整理影响材料与时间线 | 评论、告知记录、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事实 |
影响材料要与具体事项对应。因诽谤内容导致工作调整、合作中止、就诊等情形,保留相应通知、沟通记录、票据,并注明时间与内容的关联。关联性需要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时间接近就认定因果。
六、常见误区
只截文字不截账号和时间,导致内容无法对应到具体发布者;只保存链接,内容删除后无法还原;截图经过裁剪拼接,原始状态无法说明;转发时添加自己的评论,原始内容与转述混在一起;忽略评论区和其他转发页面,传播范围难以呈现;先与对方沟通,对方删除后再取证。以上情形都会增加后续核对的难度。
网络诽谤材料涉及个人隐私的,在提交和出示环节应注意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本文梳理的是材料整理与核验思路,具体案件中发布行为的性质、传播范围、身份确认和损害关联,仍需结合完整材料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截图、链接与公证材料的衔接、待核实事项和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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