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核对行政诉讼律师费用,书面报价应把一审代理与行政复议(以及两者的衔接)分别写清: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计费方式与金额、是否另行收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如何区分。报价只写“行政诉讼代理费”一个总数时,可要求补充分阶段明细,再判断费用对应哪些工作。资料未提供青岛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金额,以下为书面报价的核对方法与费用边界。
一、先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
书面报价中的“律师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两类支出,核对时分开列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出处: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核对书面报价时,可以查看其是否写明: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程序阶段;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是否由委托人另行向法院交纳;差旅、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支出如何计算、由谁承担。第八条列明“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四)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属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仍按办法交纳诉讼费用,具体以案件类型和法院通知为准。
二、一审代理与复议衔接的核对清单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个程序阶段。是否把复议阶段纳入委托、复议与一审如何衔接、如何计费,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的委托事项。建议对照书面合同与报价单,按同一维度逐项核对:
| 核对项 | 书面材料中看什么 | 能核对什么 |
|---|---|---|
| 服务阶段 | 是否分别写明行政复议、一审代理的工作内容 | 报价对应哪个阶段,是否存在阶段空缺 |
| 衔接安排 | 复议阶段是否包含在委托内;复议后转一审是否另行委托、另行计费 | 两阶段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或漏项 |
| 计费方式 | 按阶段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还是计时收费;金额与支付节点 | 费用计算基数、支付条件是否明确 |
| 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等是否单列,由谁向法院交纳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的边界 |
| 变更与终止 | 阶段变更、撤诉、复议终止时费用如何调整 | 出现程序变化时的处理前提 |
报价只笼统写“全程代理”而未区分阶段,可以要求律所说明复议阶段是否另行收费、一审代理是否以复议结果为前提、材料与期限衔接由谁负责。这些内容写进书面材料后,费用对应的工作范围才便于核对。上述项目属于建议核对的内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三、行政诉讼不得约定风险代理
费用边界还有一项禁止性规定需要核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出处: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书面报价或合同中如出现按裁判结果、复议结果比例加收费用等安排,需要求说明其性质,并结合上述禁止范围进一步核实。核对时还可以比对合同签约主体、报价单出具主体与收款主体是否一致,付款节点是否与服务阶段对应。
青岛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金额、律所报价水平,本次资料未涉及,需以书面合同和报价单为准;报价单或合同原件缺失时,一审代理与复议衔接是否列明无法判断,可以先向承办律所索取分阶段书面报价与委托合同文本。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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