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除上述法定例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受限信息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法定例外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该条同时明确,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的对象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且应在行政复议期间按规定提出。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程序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建议申请人先列出拟查阅、复制的材料清单,逐项核对是否涉及上述法定例外,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查阅、复制请求。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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