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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行政诉讼律师:职业病诊断证明与岗位记录不一致,先核哪组材料

在工伤行政诉讼阶段,先核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决定时已经收集、并在行政卷宗中作为依据使用的那组材料:决定书据以认定职业病或者工伤的事实基础,以及诊断证明、岗位记录在该卷宗中的原件来源、形成时间和引用情况。这两份材料本身哪一份更可信,属于核对卷宗之后才展开的判断,不宜在起诉准备初期先下结论。

在工伤行政诉讼阶段,先核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决定时已经收集、并在行政卷宗中作为依据使用的那组材料:决定书据以认定职业病或者工伤的事实基础,以及诊断证明、岗位记录在该卷宗中的原件来源、形成时间和引用情况。这两份材料本身哪一份更可信,属于核对卷宗之后才展开的判断,不宜在起诉准备初期先下结论。苏州市的工伤认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按当地程序推进,具体窗口要求需另行核实。

一、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核验顺序由此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据此,核验重点落在被告作出决定时已经形成的证据材料上,即通常所说的行政卷宗。建议先调取、比对以下内容:被诉决定书全文及其引用的证据目录;诊断证明与岗位记录进入卷宗的时间、提交主体和原件形式;行政机关对两份材料不一致之处是否作过说明、调查或者补充取证。这样可以判断争议究竟出在事实认定环节,还是出在材料形式与来源环节。

原告一方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举证属于辅助性质,不改变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两组材料各自的核验点

核验维度 职业病诊断证明 岗位记录
形成主体 出具机构、诊断人员、诊断范围与资质情况 制作、保管主体,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关系
形成时间 诊断日期、是否在行政程序中被采信 记录期间是否覆盖争议岗位与 exposure 时段
原件形式 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印章、有无鉴定或再诊断材料 原始考勤、排班、岗位变动审批的原件来源
与决定的关系 决定书是否引用、如何评价 决定书是否引用、是否用于否定或限缩诊断结论
不一致之处 诊断所依据的岗位描述与实际岗位是否对应 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或事后补记

表格中的“exposure”建议替换为“接触危害因素时段”,以与诊断证明的表述保持一致。核对时围绕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和同一主体关系展开,避免把不同程序的日期差异直接当作矛盾。

三、整理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决定书—证据目录—诊断材料—岗位材料—往来文书与送达记录”的顺序建立对照表,每一栏注明原件来源、取得时间和能证明的事实。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卷宗内的材料关系清晰呈现,便于判断行政机关的认定是否有证据支撑;它属于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者委托前提。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梳理、卷宗比对及庭审举证质证准备提供咨询,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文本,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法规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该库沿用原始法条末条的施行日期,修正文本施行日期以沿革为准。具体案件中诊断机构的诊断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苏州当地工伤认定材料要求,需结合案卷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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