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要先把“申请写的是会议纪要、答复只列目录”这一事实拆成三段核对:一是会议纪要这类信息本身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由该机关制作或保存;二是“只列目录”的答复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哪一种答复形态;三是后续是走补正、沟通、建议主动公开,还是进入复议、诉讼。律师服务费按这三段工作项分别列明,信息处理费与诉讼费单独列项,不并入律师费报价。
一、先核对答复形态,再谈工作量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规定了分情形答复的方式: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只列目录”通常需要对照第(一)项或第(二)项判断:如果目录同时告知了获取的具体方式、途径(和时间),属于告知型答复;如果只有目录名称、没有指向可获取的具体位置或渠道,就需要进一步核实答复是否落实了上述告知义务。这一判断依赖答复书原文和目录内容,属于报价前应与委托人确认的事实,不宜在未见文书时下结论。
会议纪要能否公开,取决于该信息本身的性质和制作、保存主体,本次资料未包含会议纪要的专门规则,需另行核对,因此报价中宜把“确认信息是否存在、由谁制作保存、有无公开例外”单列为一项检索与分析工作。
二、申请范围写得笼统,会直接改变工作量
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载明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报价时应核对:申请中“会议纪要”是否写明了会议名称、时间、议题、文号等可检索特征;行政机关是否已发出补正告知;补正是否在期限内完成。补正与否,决定了后续工作是“等待答复”还是“重新组织申请描述”,工作量差别明显。
答复期限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这段期限影响的是按阶段计费时的期间估算,本身不构成收费项目。
三、报价单建议核对的公开范围与费用边界
| 核对项 | 对应规则 | 在报价中的处理 |
|---|---|---|
| 申请描述是否具体、是否被要求补正 |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单列“申请文本梳理/补正协助”工作项 |
| 答复属于第三十六条哪一项 | 第三十六条 | 按“告知型答复核对”与“实体审查+后续程序”分档 |
| 是否可建议纳入主动公开 | 第四十四条 | 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 信息处理费 | 第四十二条 | 由行政机关在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依国务院规定收取,不属律师服务费,不计入报价 |
| 诉讼阶段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 | 按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与律师服务费分列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信息处理费的依据是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该项费用由行政机关收取,报价中应作为第三方费用提示,不列入律师服务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具体律师收费数额,本次资料没有可核对的依据,报价应以书面委托合同逐项约定工作内容、计费方式和阶段节点,把上述公开范围核对事项写进服务清单,避免用“一件政府信息公开”概括全部工作。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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