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武汉国有土地征收律师时,重点应考察其能否把“土地证附记—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征收调查结果—评估报告”这几份材料放在同一房屋、同一登记单元、同一评估时点上逐一对照,并就用途记载差异说明应以哪份登记信息为准、该差异如何影响评估方法和补偿范围。征收评估阶段的核心不是泛泛比较材料,而是围绕登记核对、实地查勘、评估技术审查和复核鉴定衔接形成可操作的意见。
一、先核对登记信息链,确定“以哪份记载为准”
对已登记房屋,规范规则是: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组织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已登记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参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
据此,律师的登记核对能力可以落到以下动作:
- 区分差异发生在土地证附记、房屋权属证书还是房屋登记簿之间,避免把不同登记文件混为一谈;
- 对同一房屋比对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权利信息,标注各自记载时点和来源;
- 核对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与登记簿、权属证书记载是否一致,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描述是否与调查结果衔接;
- 如主张登记簿记载有误,考察律师能否说明需要哪类证据、向哪个环节提出,而不是仅凭土地证附记直接否定登记簿。
这部分能力决定后续评估异议是否有稳定的登记事实基础。
二、把用途差异落到评估技术层面
用途不是孤立记载。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机构还应按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作适用性分析后选用,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选用市场法,有经济收益的应选用收益法,在建工程应选用假设开发法,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的应选用两种以上并校核比较。参见上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因此,选择律师时可以考察其能否进一步追问:
- 评估报告采用的用途与登记簿、权属证书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报告是否说明了差异来源和处理依据;
- 用途差异是否影响可比实例选取、收益参数、土地价值体现等技术路线;
- 实地查勘记录是否记载了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是否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是否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参见上述办法第十二条。
能够把“登记用途差异”转化为“评估技术异议”的律师,比只会笼统主张补偿偏低的律师更能回应本题。
三、看其能否衔接复核评估与专家鉴定
评估报告作出后,用途争议往往需要在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环节继续处理。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报告。因评估、复核评估、鉴定需要查询权属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参见上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其说明:拟如何整理登记资料和查勘材料、如何在复核或鉴定申请中表述用途差异、如何围绕评估技术路线提出具体问题。对这些工作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不宜轻信固定的结果承诺或统一的收费口径。
总之,武汉国有土地征收中遇到土地证附记与评估报告用途记载不同,宜优先选择能够完成登记信息对照、说明登记簿优先规则及例外、并把差异推进到评估方法和复核鉴定程序的律师;具体地方办理细节和个案材料,仍需结合征收项目文件进一步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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