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后追加第三人,对照被申请人答复材料与第三人陈述,宜以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为基准,把两份材料放回同一行政行为、同一事实点和同一证据来源上逐项比对:先看第三人是否属于同被申请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再看第三人陈述中哪些事实、理由、证据是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未涉及或表述不同的,最后核对这些内容在行政程序阶段是否已经提出、由谁提出、有无书面记录。对照的目的是协助复议机构查明事实,第三人陈述与被申请人答复不一致本身不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差异点的意义要结合具体条文和案卷材料判断。
一、对照的主体与程序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第三人经通知参加后,其陈述属于独立的意见材料,与被申请人答复并列归入案卷,对照时应分别标明材料形成主体、形成时间和提交对象。
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陈述可以补充事实线索,举证责任的归属仍按该条确定;第三人陈述与被申请人答复存在出入时,需要回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本身核验,不能以第三人陈述替代被申请人的举证。
二、对照时可用的四个维度
| 对照维度 | 被申请人答复材料 | 第三人陈述 | 核对要点 |
|---|---|---|---|
| 主体与利害关系 |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作出行为的依据 | 第三人身份及其与被申请行为的关联 | 是否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主体 |
| 事实主张 | 认定的事实、适用依据 | 第三人陈述的事实经过 | 同一事实点的表述差异及各自出处 |
| 证据来源与形成时间 | 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 | 第三人持有或提交的材料 | 材料形成于行政程序内还是复议期间 |
| 程序内是否已提出 | 行政程序中要求提供证据的记录 | 第三人当时是否被告知、是否提供 | 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的情形 |
其中第三、四栏直接关系到证据能否被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对照时应特别标注第三人陈述所附材料是否属于“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内容,以及被申请人是否有经复议机构同意补充证据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因此,第三人陈述所附证据需要与前段行政程序中的告知、要求、送达记录一并核对,单看复议阶段提交的材料无法判断其可采性。
查阅环节亦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对照工作可以在此范围内展开。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先取得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通知或申请材料,确认第三人身份与利害关系;再调取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及其证据目录,按上述四栏制作对照表;随后就差异点标注材料出处、形成时间和行政程序中的提出情况;对需要当面说明的事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提请复议机构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需要调取的文件资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由复议机构调查取证。
如就第三人意见梳理、答复材料对照或查阅复制申请需要协助,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资阳当地的复议机构受理安排、材料接收方式等具体操作事项,需另行向受理机关核对。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