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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咨询: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公告日期不同,先核对哪份文本?

先核对 征收决定公告文本 ,再以它载明的补偿方案为基准,回头比对先前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公布。原因是:征收决定公告既是征收行为对外生效的载体,也是补偿评估基准日和救济期限的起算依据;补偿方案在程序中先行公布,但其最终版本要由征收决定公告固定下来。两份文本日期不同属于程序推进的正常顺序,不是矛盾,关键在…

先核对征收决定公告文本,再以它载明的补偿方案为基准,回头比对先前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公布。原因是:征收决定公告既是征收行为对外生效的载体,也是补偿评估基准日和救济期限的起算依据;补偿方案在程序中先行公布,但其最终版本要由征收决定公告固定下来。两份文本日期不同属于程序推进的正常顺序,不是矛盾,关键在于核对“最终适用的是哪一版方案”。

一、先看征收决定公告,它锁定三件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据此,征收决定公告本身即包含补偿方案内容,是判断“你面对的是哪一版方案”的直接对象。

同一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见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时是房屋价值补偿的评估基准日,公告日期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计算口径,需优先确认。

同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针对的对象和期限起点,同样落在征收决定公告上。

二、再看补偿方案公告,看它是不是最终版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此,先前公布的方案文本与征收决定公告所载方案可能内容不同。核对的重点是:征求意见是否满30日、修改情况是否公布、征收决定公告所载方案与此前版本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签约期限等项目上是否一致。两份文本不一致时,以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方案为实际执行依据;对修改情况有疑问的,可要求征收部门说明修改依据和公布情况。

三、建议的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具体看什么 能核对的问题
征收决定公告 作出机关、公告日期、征收范围、所载补偿方案全文、复议诉讼权利告知 征收行为的主体与时间、评估基准日、救济对象
补偿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布日期、征求意见起止、意见反馈渠道 征求意见是否不少于30日
修改情况公布 公布日期、采纳与未采纳意见、修改条款 最终方案与初稿的差异及理由
房屋调查登记结果 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补偿计算的基础数据是否准确

建议按“征收决定公告→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公布→调查登记结果”的顺序整理材料,同一事项比对时保持主体、日期、版本一一对应。涉及的评估、测绘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不同项目,需分别按各自书面约定核对;拟委托的具体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本文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公开文本见农业农村部法规栏目转载: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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