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案照片未显示张贴地点,单凭这张照片难以核对方案是否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期是否满三十日。建议补充三类公示材料:一是能显示张贴位置的照片或拍摄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名称以及与村组范围的对应关系;二是公告全文,包含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与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三是公告起止时间的记载,例如公告原件落款、张贴记录、村组通知或连续拍摄的影像时间。地点信息属于事实层面的补强材料,法律规定的重点在公告主体、公告范围和公告期限。
一、先确认公告属于哪一阶段
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同公告的法定内容与期限不同,核对前需要先分清照片对应的是哪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标题所称“补偿安置方案”的照片,一般对应上述第二十八条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不同规则,需要先确认土地性质再比对材料。
二、建议补充的公示材料及用途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张贴位置可辨识的照片、视频及拍摄说明 | 是否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拍摄时间能否覆盖公告期 |
| 公告全文(含发布单位、落款日期) | 发布主体是否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载明法定内容 |
| 公告起止与持续时间的记载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否不少于三十日;预公告是否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
| 异议反馈渠道与听证相关材料 | 公告是否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是否组织听证 |
| 补偿登记办理材料 | 是否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要求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条还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三、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土地性质与公告类型—发布主体—张贴范围—公告期限—公告内容—异议与听证”的顺序,对同一事项逐项比对。材料之间日期不同、拍摄角度不同,属于常见情形,可以先用位置说明和连续影像补齐时间线,再判断是否影响对公告范围和期限的核对。
咨询时可携带:土地权属或使用凭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情况的照片清单、已取得的公告文本或照片、与村组沟通的记录。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律师服务费标准应按规定向所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在执业场所公示,这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
需要提示的是,照片缺少张贴地点,属于公示事实的证据补强问题,不宜直接据此主张公告无效或程序违法。法律效果需结合发布主体、张贴范围、公告期限和公告内容等事实综合判断,具体结论需进一步核实。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农业农村部法规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生态环境部转载文本: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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