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两版答复时,核对可以按“申请事项—处理结论—落款与送达”三组页面依次进行:先确认两版首页记载的申请人、申请内容、收件编号与收到日期是否指向同一份申请;再逐项对照结论页写明的处理情形与理由;最后核对落款盖章日期和送达记录。核对完成后,可以以能够与送达记录对应、加盖公章并载明处理结论的那一版作为主线材料,另一版作为比对件留存;具体以哪一版对外发生效力,仍需结合文书原件与送达凭证确认。
一、先看结论页写成哪一种处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依据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两版答复的结论页如果落在不同情形,例如一版告知信息不存在、另一版告知不予公开,就应当分别记下各自援引的情形和理由,分别判断理由与结论是否对应,而不宜把两版的理由拼接成一个结论。
二、再核对落款日期与送达记录对应的期限
期限核对需要把“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答复作出日期”“送达日期”三个时间点分开记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同条例第三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收到申请之日的确定方式因当面提交、邮寄、互联网渠道等而不同,需结合申请提交方式另行核对。两版答复的作出日期若不同,期限也应按各自日期分别计算。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页面 | 两版各自记载 | 核对用途 |
|---|---|---|
| 首页申请事项 | 申请人、申请内容、收件编号、收到申请日期 | 确认两版是否针对同一申请、同一收件时间 |
| 结论页 | 第三十六条七项中的哪一项、理由、提供信息的范围与形式 | 判断两版是否作出不同处理,理由与结论是否对应 |
| 落款盖章页 | 机关名称、公章、作出日期 | 确认作出主体与日期,用于期限核对 |
| 送达页及凭证 | 签收日期、邮寄单号、领取记录 | 确认对外送达的是哪一版、何时送达 |
| 公开内容及附件页 | 实际提供的信息页数、未提供部分的说明 | 核对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未提供部分是否附有说明 |
整理时可以同时保留两版原件、信封或邮寄单据、签收记录,并按上述页面顺序编号,便于逐页对照。
双鸭山地区申请人的这类答复比对属于材料梳理事项,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开展;律师服务费需由委托方与律所书面约定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收费标准,不据此判断费用高低。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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