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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律师咨询:监护人责任如何认定?

监护人责任的认定,通常不是单看“谁是未成年人的家长”,而是按顺序核对三组事实:行为发生时未成年人是否已满八周岁、民事行为能力处于何种状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备过错归责的基础;在校园欺凌等特定场景中,学校是否依法通知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

监护人责任的认定,通常不是单看“谁是未成年人的家长”,而是按顺序核对三组事实:行为发生时未成年人是否已满八周岁、民事行为能力处于何种状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备过错归责的基础;在校园欺凌等特定场景中,学校是否依法通知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本次资料能够支撑的是年龄划分、一般归责原则与程序参与的依据;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实体条款,需结合侵权责任编的特别规定另行核对。在北京准备此类咨询,可以先按上述三组事实整理材料,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行为发生时间、未成年人年龄、损害后果和学校处理经过,便于确定下一步需要核对的法律依据。

一、先固定年龄:不满八周岁与八周岁以上的法律状态不同

认定监护人责任,第一步应核对行为发生时未成年人的年龄。年龄不是形式信息,它直接对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两条划定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并非侵权责任的分配规则。在咨询中,它的用途是先固定未成年人的年龄状态,再结合侵权责任编对相应主体的规定判断责任承担。实务中容易出现的偏差,是只凭“孩子还小”或“已经上初中”作笼统判断,而没有核对行为发生当日的具体年龄、出生日期与行为时间的对应关系。建议比对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行为发生的具体日期,以及学校记录中的时间,确认三者指向同一名未成年人、同一段时间。若涉及多名未成年人,还应分别核对每人的年龄,不宜用一个人的年龄状态替代其他人的判断。

二、再看行为与过错:一般归责原则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以过错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从这三条可以看出两个层次:一般侵权需要有过错;法律对特定情形规定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的,依照该特别规定处理。监护人责任属于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判断的类型,不能仅凭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直接推导出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不能把“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直接等同于“监护人当然负全责”。本次资料没有展开监护人责任特别规定的完整条文,咨询时应请律师结合行为时未成年人的年龄、行为性质、监护与照护情况,逐项对照相应条文。

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提示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方向:被侵权人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可以减轻”是授权性表述,是否减轻、减轻多少,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整理材料时,建议把双方的行为按时间顺序列出,分别标明哪些事实指向行为人的过错,哪些事实可能涉及被侵权人一方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作用,避免只收集对自己一方有利的片段。

三、校园欺凌场景: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的程序依据

未成年人侵权常发生在学校场景。此时除了实体责任规则,还需要核对学校是否履行了制止、通知和报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这条规定的是学校的程序义务,包括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给予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以及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并报告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它不直接等同于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但学校形成的认定材料、通知记录和处理经过,会成为后续判断事实与责任的重要材料。

与之配套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的行为;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该条同时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等情形应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这些条款的用途,是帮助判断学校处理记录应当核对哪些内容: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是否组织认定、是否给予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严重情形是否报告。它们不替代对监护人实体责任的判断,但可以把“学校做了什么、监护人参与了什么”与“谁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损害”分开梳理。

四、材料核对清单:每项材料对应什么问题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材料才能咨询。它的作用是帮助把事实分组,避免不同主体、不同期间的材料混在一起。

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明 核对行为发生时未成年人是否已满八周岁,对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记录 核对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参与人数及双方关系,区分不同日期、不同地点的事件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 核对人身伤害的范围与支出,注意票据主体、日期与就诊记录是否对应
财产损失凭证、维修或购买记录 核对财物损坏或损失的具体数额与来源
学校处理记录、通知记录、沟通记录 核对学校是否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是否给予辅导和指导
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说明 核对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被侵权人一方行为的材料 核对是否存在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情形,供减轻责任判断参考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归组:把每一次行为、每一份记录、每一笔支出分别编号,注明原件来源和形成时间。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的,分别建立材料组,不用一份概括说明替代各人的具体事实。这样在咨询时,律师可以更快区分哪些事实对应年龄与行为能力,哪些对应过错与损害,哪些对应学校程序。

五、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围绕监护人责任认定进行咨询,可以先明确本次咨询的工作范围:是仅就现有材料分析责任认定的条件,还是包含材料梳理、与学校沟通、发函或后续诉讼代理。不同工作范围对应不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约定,写明服务事项、计费方式和支付节点。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通常按受理机关、鉴定机构的规定另行缴纳,与律师服务费分开核对;具体金额需以受理机关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通知为准,不宜在咨询阶段凭经验估算。

咨询时可以携带上述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并准备一份按时间排列的事实经过,写明行为发生日期、未成年人年龄、损害后果、学校处理经过和已进行的沟通。对于尚不清楚的事项,直接标注“待核实”,比用推测填补更有利于判断。本次资料未包含北京地方特别规则,也未包含监护人责任特别规定的完整条文,因此涉及具体责任比例、赔偿项目和地方程序的问题,需要另行核对相应依据后再作判断。

监护人责任的认定,核心是把年龄与行为能力、行为与过错、学校程序与监护人参与这三组事实分别固定,再对照相应法律条文逐项判断。哪些材料能够对应同一事项、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核实、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如何约定,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已有材料作进一步核对。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条文来源: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3.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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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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