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诽谤维权证据清单,公证和区块链存证选哪个?

北京网络诽谤维权的证据清单,可以围绕五组材料准备:侵权内容与传播记录、账号与身份线索、损害后果、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及处置记录、原始载体与取证过程记录。

北京网络诽谤维权的证据清单,可以围绕五组材料准备:侵权内容与传播记录、账号与身份线索、损害后果、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及处置记录、原始载体与取证过程记录。公证与区块链存证的选择,先看材料用途和接收方的核验要求;本次资料没有提供二者证明力比较的规范依据,本文不对“哪个证明力更强”下结论,建议按取证过程能否还原、原始载体能否保留、出具文件能否被平台或司法机关核验逐项核对。需要结合具体材料讨论通知文本、证据组织和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第一组:侵权内容本体与传播记录

网络诽谤案件的第一步,是把“被发布的内容是什么”固定下来。建议围绕同一内容建立时间线,至少保留以下材料:

  1. 页面信息:完整网址、网页标题、正文、发布时间、发布账号名称及账号标识;
  2. 内容呈现:对发布页面进行连续录屏,画面中显示浏览器地址栏、页面内容、发布时间和操作时间;同时保存截图;
  3. 传播情况:阅读量、转发量、评论数、点赞数、搜索结果页面、其他平台的转载链接;
  4. 互动内容:评论区中针对该内容的讨论、二次传播,以及发布者后续编辑、补充或删除的记录;
  5. 多平台记录:同一内容被转载到不同平台的,分别记录各平台链接、发布时间和账号信息,避免只保存其中一个链接。

录屏和截图的作用是让阅读者能够核对“谁在什么时间、什么页面发布了什么内容”。建议保留原始页面,不删除原帖、不注销账号、不清理浏览器缓存。原始载体本身也是后续核对的重要对象。

二、第二组:账号身份线索与平台信息

网络诽谤的难点通常在于发布者身份。材料准备上,可以把“账号信息”和“平台信息”分开整理:

  • 账号公开信息:昵称、账号ID、头像、认证信息、简介、历史发布内容;
  • 平台侧信息:投诉入口、投诉编号、平台回复、平台要求补充材料的记录;
  • 身份关联线索:发布内容中提及的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图片、视频等能够指向特定主体的信息;
  • 程序性调取线索:在诉讼等程序中,可以申请调取账号注册信息、登录记录、IP信息等,具体能否调取、调取范围需结合程序要求核对。

自行收集材料时,建议通过平台公开渠道和合法方式取得,不通过购买个人信息、侵入账号等方式获取身份信息。账号身份线索的作用是帮助判断“内容指向谁、由谁发布”,并不等于已经完成身份确认;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需结合具体程序和平台配合情况核实。

三、第三组:损害后果与因果关联

网络诽谤侵害的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同时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网络诽谤而言,精神损害主张需要围绕“严重”准备材料,例如就医记录、心理咨询记录、单位或学校处理材料、亲友询问的记录、合作取消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能否达到“严重”程度,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财产损失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票据、经营损失的合同和流水、因处理此事产生的合理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损失计算的核对材料。能否支持、支持多少,需结合请求范围和证据情况判断,不宜仅凭票据自行下结论。

损害后果材料建议与侵权行为建立对应关系:哪一条内容、在哪个平台、什么时间发布,随后出现了哪一项具体后果。时间上的接近、内容上的指向、知情人范围的反馈,都可以作为整理线索。

四、第四组:通知平台与处置记录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是网络诽谤维权中经常使用的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条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通知材料可以按以下内容整理:

  1. 通知文本:写明具体链接、涉嫌侵权的内容、要求采取的措施;
  2. 初步证据:侵权内容截图、录屏、发布账号信息、内容与自身关联的说明;
  3. 权利人身份信息: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 送达记录:发送时间、发送渠道、平台回执、投诉编号;
  5. 处置记录:平台回复、删除或屏蔽时间、未处理或要求补充材料的记录;
  6. 后续传播记录:通知后内容是否继续传播、是否出现新的转载链接。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与通知路径相比,该条关注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的处置情况。材料整理上,可以保存同一账号多次发布、多次投诉、平台已作出处理等记录,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已经知道相关情况。两类路径的事实条件不同,材料用途也不同,建议分别归档。

五、公证与区块链存证:按同一维度核对

本次资料没有包含公证程序、电子数据存证或区块链存证的规范依据,以下仅从材料核对角度提供建议,不构成对二者证明力的排序,也不替代具体程序中的举证要求。

核对维度 公证方式可以关注 区块链存证方式可以关注
取证过程记录 取证时间、操作人、操作步骤是否记载清楚 存证时间、操作环境、生成过程是否有说明
原始载体 原始手机、电脑、账号状态是否保留 原始载体与存证文件能否对应
出具文件 公证书所附内容是否完整 存证证明或报告能否验证
核验方式 接收方能否核对公证书及附件 接收方能否通过平台验证文件完整性
适用场景 平台投诉、诉讼准备等场景下的证据固定 需要快速固定网页、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时
费用与周期 公证机构按程序收取费用,周期向公证机构核对 存证平台按服务收取费用,规则向平台核对

选择时可以先问三个问题:第一,材料准备给谁看,是平台投诉入口、诉讼程序,还是内部留档;第二,接收方接受哪种形式的证据文件,是否需要原件、附表或验证说明;第三,取证过程能否还原,原始载体是否还在。三个问题中,接收方的核验要求通常优先核对。两种方式可以并行使用,并不互相排斥。

费用方面,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存证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无法给出金额,建议在确定取证方式前分别向公证机构、存证平台和律所核对费用范围。

六、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保留原始载体和原始页面,再固定侵权内容与传播记录,随后整理账号身份线索,接着归集损害后果材料,最后整理通知与平台处置记录。这个顺序的作用是避免先清理手机、先删除账号,导致后续无法核对原始状态。

常见误区包括:只保存截图,不保存网址和录屏;只保存一个平台链接,遗漏转载链接;通知中缺少初步证据或真实身份信息;把平台投诉回执当作平台已经删除的证明;损害后果材料与侵权行为之间缺少时间、内容上的对应;在通知中使用不准确的事实陈述。错误通知可能引发相应责任,通知前建议逐项核对链接、内容和主体。

在北京准备此类材料时,可以把上述五组材料按时间线放入同一目录,分别标注来源、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和证明对象。涉及公证或区块链存证的,保留出具文件、附件和验证说明,便于后续核对。

本文尚需结合具体事实核对:侵权内容原始载体是否保留、平台通知回执是否完整、损害后果材料与侵权行为是否对应、拟选择的存证方式能否被接收方核验。就通知文本、证据组织和委托范围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网络诽谤维权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