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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常见问题:学校责任和同学作证怎么配合

校园霸凌维权中,学校责任与同学作证处理的是两个相互衔接的问题:学校责任回答“学校要不要担责、担什么责”,同学陈述回答“当时发生了什么、学校何时知道、随后做了哪些处理”。两类材料指向同一组事实,配合的关键在于把同学陈述用于还原欺凌行为的发生过程、持续时间和学校介入的时间点,再对照法律对学校义务的规定逐项检验,而不是把同学…

校园霸凌维权中,学校责任与同学作证处理的是两个相互衔接的问题:学校责任回答“学校要不要担责、担什么责”,同学陈述回答“当时发生了什么、学校何时知道、随后做了哪些处理”。两类材料指向同一组事实,配合的关键在于把同学陈述用于还原欺凌行为的发生过程、持续时间和学校介入的时间点,再对照法律对学校义务的规定逐项检验,而不是把同学证言单独当作追究学校责任的依据。学校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受伤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伤害来自校内人员还是校外第三人,这三种情形在举证方向上有实质区别。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具体材料如何分组、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固定,可以先作一次梳理。

一、学校责任先分三种情形,举证方向随之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教育机构责任分设三条,适用对象和举证负担并不相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要先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学之间的欺凌通常落入这一条的讨论范围:直接实施欺凌的学生是第三人,学校在未尽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条规则并列,需要先确认受伤害学生属于哪一类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再确认伤害来自学校内部人员还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具体年龄界限与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按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另行核对,不宜凭印象直接套用某一条。

二、学校处理欺凌的程序义务,正是同学陈述要对照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一条把学校的作为义务写得比较具体: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心理辅导与教育引导、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它同时说明学校在欺凌认定和处理中有明确的程序位置。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类型,并在第二款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把这两层规则放在一起看,同学陈述的用途就清楚了:它既服务于欺凌行为是否成立的事实判断,也服务于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家长、是否按制度启动认定处理的程序判断。同学看到什么、什么时候告诉老师、老师如何回应,都是可以核对的具体节点。

三、同学陈述能说明什么,使用时应避开哪些误区

同学陈述的价值主要在三个方面。

第一,还原行为本身。欺凌常发生在教室、走廊、操场、宿舍等监控未必覆盖的场所,在场同学的描述可以补充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持续次数、是否有言语侮辱或网络传播等细节,对应《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的行为类型。

第二,还原学校的知情与处置时间线。学校义务的履行有先后节点,同学何时向老师报告、老师当时如何答复、事后是否通知双方家长、是否组织认定,这些内容可以直接对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立即制止”“通知……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要求。

第三,印证其他材料。就医记录、聊天记录、家长与老师的沟通记录如果能与同学陈述相互对应,事实轮廓会更清楚。

需要避开的误区有三点。其一,同学陈述是材料之一,不能单独替代学校处理记录、医疗材料等客观材料。其二,同学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时,应先核对陈述形成的时间、场合和提问方式,而不是直接取舍。其三,未成年人如何陈述、由谁陪同、以书面还是当面方式进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程序安排,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规则,需要另行核对,不宜自行设定统一做法。

四、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分组

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目的是让现有事实更容易与上面的规则对应。

建议先按时间顺序列一条事实线:每一次欺凌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情况、学生本人何时向谁报告、家长何时得知、学校何时介入。这条线是后续所有材料归位的基础。

建议把材料分成四组,分别说明能核对什么:

材料组 建议包含的内容 主要核对对象
行为事实组 在场同学的书面陈述、聊天记录、照片、网络传播内容截图 欺凌行为是否发生、持续多久、手段类型
损害后果组 就医记录、诊断材料、财物损失凭证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范围
学校处置组 向老师报告的记录、家长与学校沟通记录、学校处理或回复文件 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通知家长、是否启动认定
主体身份组 受伤害学生的年龄与就读情况、实施方与受伤害方的关系 适用民法典哪一条、是否属于第三人侵权

行为事实组和学校处置组的交界处最需要留意:同一位同学的陈述可能同时涉及“看到了什么”和“告诉了谁”,整理时建议拆开记录,避免一段话里混装两类事实,日后核对时不易分辨。

涉及网络传播的欺凌,例如在群聊或社交平台散布侮辱内容,可以另行核对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通知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类通知的发出时间和内容,本身也可以成为时间线上的一个节点。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学校是否成立欺凌治理组织、是否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应《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这类制度性材料通常由学校掌握,家长一侧可以通过书面沟通了解,但具体获取方式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核对。

委托律师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学校沟通、诉讼准备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服务范围和费用应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金额标准。

校园霸凌的学校责任判断,落脚点始终是主体类别、伤害来源和学校义务履行情况三项事实;同学陈述的作用是把这三项事实落到具体时间和具体行为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如需要就现有材料的归组方式、尚缺的事实节点作进一步核对,可通过该号码联系。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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