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侵权纠纷、准备委托律师时,如果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人与实际付款人不是同一人,核对重点应放在两处:签名人是否具备本案委托人的身份,以及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是否覆盖拟委托的工作。付款凭证用于核对费用由谁支付、支付给谁,不能单独确定委托关系或委托范围。下面按“先核签名人、再核委托范围、后核费用与程序衔接”的顺序说明。
一、先核签名人:谁有权出具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书面授权应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签名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本人,是核对的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审查的是授权委托书是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否记明。侵权纠纷的当事人本人签名,与近亲属代签、单位经办人代签,所需结合的身份材料并不相同。
实际付款人可能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单位,付款行为本身不产生委托人身份。核对时可以对照签名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身份材料,以及签名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说明;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核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据。这些材料用于确认签名人是否有权出具授权,建议按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归组整理。
二、再核委托范围:三份材料对照
签名人与付款人不一致时,委托范围不能只看付款凭证,也不宜只看委托合同名称。建议把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含收费约定)、付款凭证放在同一案件项下逐项对照。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需结合其他材料 |
|---|---|---|
| 授权委托书 | 签名人、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期限 | 签名人与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
| 委托合同 | 服务阶段、工作范围、费用构成、付款主体约定 | 实际履行记录、变更记录 |
| 付款凭证 | 付款人、收款方、金额、时间、用途备注 | 付款人与签名人的关系说明、票据抬头 |
对照时先看“事项”是否一致:授权委托书写明的是一审、二审还是其他阶段,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是否相同。再看“权限”是否一致: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授权委托书应有特别授权,不能以“全权代理”之类概括表述替代逐项列明。最后看“期限”和“主体”:授权期限是否覆盖拟开展的工作期间,签名人与付款人名称是否与合同、票据一致。
三份材料出现主体名称不一致时,可以请签名人书面说明付款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并在委托合同中列明实际付款主体和票据抬头;这属于材料整理和费用结算安排,是否采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构成委托成立的前提条件。
三、费用边界与程序衔接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付款人与签名人不一致时,费用由谁承担、票据开给谁、退费如何处理,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写明;付款凭证不能替代合同对服务范围的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核对,不宜混在同一笔款项中判断委托范围。
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递交法院后,如委托范围、权限或代理人发生变化,书面变更记录应与原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便于对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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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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