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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北京侵权责任诉讼材料,两版损失清单与票据不一致核对什么

在北京准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材料时,如果两版损失清单与票据对不上,需要核对的是同一损害项目在两版清单、票据原件和付款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谁支出的、什么期间发生的、属于哪类费用、金额如何构成、有无凭证支撑。

在北京准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材料时,如果两版损失清单与票据对不上,需要核对的是同一损害项目在两版清单、票据原件和付款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谁支出的、什么期间发生的、属于哪类费用、金额如何构成、有无凭证支撑。核对框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赔偿项目;该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一、先核对“项目—票据—清单”能否逐项对应

两版清单无论由同一方先后制作,还是由双方分别提交,都可以先做一张对照表,按同一损害项目逐行比对:

核对维度 具体核对对象 差异提示
主体 就诊人、付款人、被侵权人是否同一;单位垫付还是个人支付 付款人与被侵权人不一致时,说明款项性质
期间 票据开票日期、就诊日期是否落在治疗康复期间;误工期间与医嘱、考勤记录是否衔接 期间重叠或断裂的,标注原因
费用性质 已发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损失等 后续治疗费与已发生费用分开列示,避免混同
金额构成 票据金额、清单金额、已由医保或保险支付的部分、自付部分 说明差额来自报销、折扣还是计算口径
凭证来源 发票原件、费用明细、付款记录、医嘱、诊断证明、考勤或收入证明 无对应凭证的项目单独标注,暂不并入已核实金额

这张表的作用是让每一笔清单金额都能回到具体票据和具体期间,而不是只比较两个总数。

二、两版清单的差异按类型分别核对

同一项目金额不同,先看票据原件和付款记录,确认是否包含已报销部分、是否重复计算;项目数量不同,看新增项目有没有对应的医嘱、费用明细或票据;计算口径不同,例如护理费、误工费按天数乘标准计算,则核对天数依据和标准来源是否一致。医疗费中已包含护理、交通等支出的,也要检查是否在清单其他行重复列支。

如果差异涉及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影响的是责任比例,不替代票据与清单的逐项核对;两者可以分别说明。

三、整理材料时的建议顺序

建议先固定票据原件和费用明细,再以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项目为框架归集清单,最后标注两版清单的差异项及原因。无法与票据对应的项目,可以单列“待补充凭证”并说明拟补充的材料类型;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票据另行核对,不与损失项目混同。上述整理属于材料准备建议,具体项目能否获赔、按何种比例计算,仍需结合完整病历、票据原件和案件事实判断,可向执业律师进一步核对。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为政府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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