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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申请书就诊科室与挂号记录不一致,天津医疗纠纷调解证据清单应核对哪些门诊原始材料?

在天津医疗纠纷调解中,调解申请书填写的就诊科室与挂号记录不一致时,证据清单应优先核对能够锁定“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时段、同一门诊号或挂号号”的门诊原始材料,包括挂号原始凭证及退改号记录、门诊病历、处方与用药记录、检验检查申请单和报告、收费票据及费用明细、门诊治疗处置记录、转诊会诊记录。

在天津医疗纠纷调解中,调解申请书填写的就诊科室与挂号记录不一致时,证据清单应优先核对能够锁定“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时段、同一门诊号或挂号号”的门诊原始材料,包括挂号原始凭证及退改号记录、门诊病历、处方与用药记录、检验检查申请单和报告、收费票据及费用明细、门诊治疗处置记录、转诊会诊记录。调解申请书属于当事人陈述,挂号记录、门诊病历等属于原始材料;两者不一致时,宜通过多份材料相互印证,不宜仅凭申请书或单一挂号记录认定实际就诊科室。

门诊原始材料 重点核对内容 对科室不一致的作用
挂号单、电子挂号记录、退号换号记录 患者姓名、就诊卡号、挂号时间、科室、医生、挂号序号;同日是否多次挂号 固定最初挂号科室及挂号变动情况
门诊病历手册、电子病历打印件 就诊时间、科别、主诉、诊断、医师签名;首诊与复诊记录 反映实际接诊科室和诊疗过程
处方笺、电子处方、用药记录 开方科室、医师、药品与诊断的对应关系 印证接诊科室及用药过程
检验检查申请单、报告 申请科室、申请医师、检查时间、患者信息 连接挂号记录与后续诊疗
收费票据、费用明细 收费项目、开单科室、时间、金额 与挂号、病历、处方相互对应
门诊治疗、处置、输液、换药记录及转诊会诊记录 操作科室、执行时间、执行医师 解释科室变化、转诊或会诊情形

建议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按就诊日期整理时间轴,将挂号、病历、处方、检查、收费记录并列核对,重点看同一日是否存在多次挂号、转科、会诊、急诊转门诊、科室更名,或者医生所属科室与接诊科室不同的情况。随后核对调解申请书所填科室的信息来源:是患者自述、转抄病历,还是将检查科室、住院科室写成了就诊科室。对不一致之处,在证据清单中注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持有人、原件或复印件状态以及待核实事项。这样安排有助于在调解中说明事实,不建议仅修改申请书而不核对原始材料。

法律依据与提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科室名称不一致本身不直接产生上述法律效果;门诊原始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才是核对诊疗事实和过错判断的基础。天津调解中具体提交份数、时限及是否核验原件,以受理调解机构通知为准;涉及医疗费主张时,收费票据和费用明细宜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对应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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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纠纷调解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