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网络侵权,委托律师通常围绕两条并行的工作线展开:一条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跟进平台处理;另一条是把侵权页面、账号信息、发布时间和完整沟通记录固定为可核对的电子数据。进入诉讼后,再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律师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核对拟委托事项、现有材料与拟授权范围。
一、先分清平台投诉与诉讼委托各自解决什么
平台投诉面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段规定说明,平台投诉并不是只写一句“请删除”即可。通知至少需要具备两项内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所谓“初步证据”,可以理解为能够说明权利归属、侵权内容和侵权指向的材料,例如权利来源文件、侵权页面展示、发布账号信息、时间记录等。具体到个案,证据是否达到“初步”程度,需要结合侵权类型、平台规则和页面内容核对。
诉讼委托则面向后续的司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平台投诉阶段主要核对“通知是否合格、平台是否处理”,诉讼委托阶段则要核对“授权文件是否签署、权限是否写清”。
两条路径可以先后衔接,也可以根据案情分别评估,不存在只做其中一项就当然完成另一项的效果。平台的处理结果与法院对侵权是否成立、责任如何承担的认定,属于不同程序中的判断,材料用途和证明对象并不相同。
二、平台投诉后的节点:转送、反通知与合理期限
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接到转送通知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这里有几个需要核对的对象:
第一,反通知是否已经转送到权利人。它关系到权利人后续是否需要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投诉或起诉的安排。
第二,“合理期限”在该条中没有给出统一天数。具体如何计算,需要结合平台规则、通知与反通知的送达时间、个案时间线核对,不宜自行套用固定天数。
第三,平台责任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针对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是否满足这些条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到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要回到权利类型、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核对。
三、电子证据固定:先保存原始来源,再整理时间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来源可查、内容完整、与待证事实对应。结合网络侵权场景,建议从以下方面整理: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时的注意点 |
|---|---|---|
| 侵权页面 | 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页面地址、内容展示 | 截图时尽量保留地址栏、账号信息和时间信息 |
| 原始载体 | 内容是否来自原始设备或原始应用 | 保留手机、电脑中的原始文件,不只留转发后的图片 |
| 连续录屏 | 从进入应用到展示页面的操作过程 | 操作保持连续,避免只截取单帧画面 |
| 沟通记录 | 双方往来、通知与回复的上下文 | 保存完整对话,不截断前后文 |
| 平台处理记录 | 投诉时间、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 记录提交渠道、提交时间和反馈内容 |
| 保存来源说明 | 材料由谁、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保存 | 形成目录,便于与原件核对 |
这些整理方法属于材料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全部清单。不同侵权类型需要的权利来源材料不同:涉及著作权、商标的,可以准备权利登记或授权文件;涉及企业商誉的,可以准备主体资格和经营关联材料;涉及个人权益的,可以准备身份材料和侵权指向说明。具体到个案,建议先按“权利来源—侵权行为—损害或影响—平台处理”四组归档,再核对每组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对应。
对可能被删除或修改的页面,可以评估是否采用公证、可信时间戳或其他固定方式。是否采用、如何采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平台规则和后续程序要求另行核对,不宜把某一种方式当作唯一选择。
四、委托律师时,授权文件与材料如何衔接
进入诉讼程序后,授权委托书是委托关系的核心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准备授权文件时,建议逐项写明代理事项和权限范围,避免只写概括性表述而导致具体事项权限不清。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后如需调整权限,建议保留书面告知和送达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该条是授权性规定,具体调查收集和查阅安排,仍需按照受理法院的要求办理。
委托前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权利人或委托人的身份材料;权利来源或权属材料;侵权页面及电子数据;平台投诉、转送、反通知和反馈记录;与侵权相关的沟通记录;已经收到或签署的文书及其日期、附件和送达信息;拟授权的具体事项清单。上述材料用于帮助律师判断侵权类型、平台处理阶段和后续程序衔接,具体哪些需要提交、以何种形式提交,可在咨询时逐项核对。
五、费用边界与常见核对误区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支付安排,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等费用是否发生、如何计算,需根据具体程序和实际需要另行核对。咨询时可以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分开询问,避免把不同费用混在一起比较。
常见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通知内容不完整。只写删除请求,没有附初步证据或真实身份信息,平台可能无法有效处理。建议在通知中把权利来源、侵权页面、侵权指向和请求措施对应写明。
二是只保存截图,不保存原始载体和页面地址。截图便于阅读,但原始文件、原始账号和页面地址更便于核对来源。建议截图与录屏、原始文件同时保留。
三是把平台投诉结果直接等同于司法认定。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与法院对侵权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属于不同程序中的处理,证明对象和审查方式不同。
四是授权委托书权限写得过于笼统。建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涉及特别授权事项的,逐项列明。
五是忽略反通知后的时间节点。收到平台转送的反通知后,建议记录收到时间、平台告知内容和后续期限要求,再决定是否投诉或起诉。
六是材料目录与原件脱节。整理时可以给每组材料标注来源、保存时间、保存人和对应页面,便于后续与原始载体核对。
六、资料来源与下一步核对
本文涉及的法律条文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具体到天津的网络侵权咨询场景,下一步可以围绕四组材料核对:侵权页面的原始来源和保存方式;平台投诉、转送、反通知及反馈的时间线;权利来源和主体身份材料;拟委托的诉讼事项与授权权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的整理顺序和拟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