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中,被告主体列错,通常有两条处理路径:尚未立案的,可以在递交起诉材料前修改起诉状,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直接列为被告;已经立案的,可以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告或者变更被告,是否准许由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能否追加、追加谁,取决于实体法上谁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被追加的主体与本案争议是否属于应当一并解决的范围。准备申请之前,可以先就被告主体如何确定、现有材料能否指向该主体,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需要说明的是,追加当事人的具体程序规则,包括申请提出的时间节点、法院的审查标准、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在本次所依据的资料范围内,建议就个案向受理法院或承办律师进一步核对。下面围绕“谁应当是被告”这一实体前提,结合本次可核对的法律条文展开。
一、先分清“列错”的两种情形
被告主体列错,实践中常见两类:一类是告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例如损害由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起诉时却只列了该工作人员个人;另一类是漏列了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例如未成年人校内受伤系校外第三人所致,起诉时只列了第三人,未考虑学校可能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两类情形对应的处理动作不同:前者往往需要变更被告,后者往往需要追加被告。但两者指向同一个前置问题——按照实体法,本案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在什么条件下承担。把这个问题的答案找准,申请追加或变更才有明确指向。
二、谁应当是被告:三类常见关系的区分
(一)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该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害时,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情形下,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起诉时只列了具体行为人,而该行为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就需要核对是否应将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列为被告,以及是否需要一并对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主张相应责任。
核对对象包括: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安排与考勤记录、事发时行为人正在从事的具体事务,以及该事务与单位业务之间的关联。这些材料用于说明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事发时是否处于履职状态。
(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适用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与前述单位用工的情形在主体上不同。判断时应核对:接受劳务一方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双方如何约定报酬与结算,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受对方指挥安排、有无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同一份书面文件可能名为“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实际履行方式却更接近劳务关系,因此建议把书面约定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现场安排等实际履行材料放在一起比对。
(三)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该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这类纠纷中,把定作人列为被告,需要有能够指向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环节过错的材料,例如对施工方式的具体要求、对承揽人资质的选择过程等。核对时应区分承揽与劳务:工作是否具有独立性、是按成果结算还是按工时结算、工具设备由谁提供、现场是否受对方直接指挥。
三、校园人身伤害中第三人与学校的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上,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该条,校内受到校外第三人侵害时,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起诉时如果只列了第三人,而现有材料显示学校在管理职责上可能存在缺失,可以考虑申请追加学校为被告,或者在诉讼中说明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的理由。
与此相关的还有两条,适用条件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条在举证责任的安排上并不相同,因此核对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会直接影响被告的选择和举证方向。
四、程序上如何提出
尚未立案的,直接修改起诉状中的被告信息即可,同时相应调整诉讼请求。已经立案的,可以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通常需要写明:拟追加或变更的主体身份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该主体与本案损害之间的事实关联、依据哪一条实体法主张其应承担责任、以及支持这些主张的证据线索。
建议把申请与证据目录一并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副本。已经进行的举证安排、开庭安排是否需要调整,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建议在提交申请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确认后续安排。追加或变更被告后,如果诉讼请求金额发生变化,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和补交,需向受理法院核对,不宜自行估算。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需要注意 |
|---|---|---|
| 劳动合同、聘用文件、社保与工资记录 | 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 | 与实际履行情况比对,避免只看文件名称 |
| 考勤、排班、工作指令记录 | 事发时是否处于执行工作任务状态 | 关注事发时间、地点与工作安排是否吻合 |
| 劳务或承揽协议、结算凭证 | 属个人劳务还是承揽,报酬如何结算 | 结合工具提供、现场指挥情况综合判断 |
| 事故现场记录、监控、证人信息 | 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与经过 | 注意保存原始载体与取得时间 |
| 学校管理制度、值班与巡查记录 | 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与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并核对 |
| 已提交的起诉状与送达回证 | 当前所列被告、案由与诉讼请求 | 与拟追加主体逐一对应,避免遗漏 |
上表所列材料用于帮助厘清责任主体,属于整理与核对建议,是否提交、何时提交,可结合个案与承办律师商定。
六、费用与委托范围
追加或变更被告涉及的费用,需要区分两类:一是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议在合同中写清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包含后续开庭、如何计费;二是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由法院或相应机构按规定收取,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追加被告本身是否产生额外诉讼费用、诉讼请求金额调整后如何补交,需向受理法院核对,不宜以他人经验代替。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收费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七、几点容易忽略的地方
第一,仅凭合同名称判断主体关系,容易偏离实际。名为承揽、实为劳务,或者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情形,都需要用实际履行材料印证。
第二,追加被告与变更诉讼请求是两个动作。主体变化后,请求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金额可能需要同步调整,建议一并考虑。
第三,提出的时间越晚,已经完成的举证和庭审安排越可能需要重新调整,建议在发现主体问题的第一时间整理材料并提出。
第四,责任主体确定后,仍需就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准备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涉及的实体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可参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转载页面)。追加当事人的具体程序要求、天津当地法院的材料提交与立案实务,尚需另行核对。如果您正面临被告主体需要调整的情况,可携带现有起诉材料、主体关系证明和事发经过记录,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厘清责任主体,再确定申请追加或变更的具体方案。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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