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采样点与投诉位置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是报告与被投诉主体、被投诉位置、投诉时段这三组对应关系是否成立,以及采样条件与投诉情形是否具备可比性;核对结果决定这份报告在维权材料中能起到什么作用,以及是否需要补充其他证据。
在北京的环境污染侵权维权材料准备中,检测报告通常是最直观的一份材料,但它的证明力取决于能否把“报告里的浓度数据”对应到“投诉的那个污染者和那个位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该条适用于多个侵权人的责任分担,其列举的因素也说明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这类数据在责任判断中需要落到具体主体和行为上(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
一、先核报告与被投诉对象是否对应
建议逐项比对:报告载明的委托单位、受检单位、采样地点名称,与投诉指向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一致;报告是否写明排污口或厂界信息;投诉人是自行委托检测还是由其他单位委托。委托主体不同,报告在材料中的作用不同,需要结合其他材料一起说明。报告中的受检单位与投诉对象名称不一致时,需要进一步核实二者是否为同一经营主体、同一厂区或存在租赁、承包关系。
二、再核采样点与投诉位置的空间关系
这一组核对围绕同一空间维度展开:
| 核对项 | 具体内容 | 能说明的问题 |
|---|---|---|
| 位置关系 | 采样点与投诉位置是否在同一厂界、同一排口影响范围、同一受纳水体断面 | 报告数据能否指向投诉的污染源 |
| 方位关系 | 采样点位于污染源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还是上风向,位于水体下游还是上游 | 采样时是否处于可能受影响的位置 |
| 间隔因素 | 两点之间距离、有无其他污染源、建筑物或地形遮挡 |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污染来源 |
| 点位布设 | 采样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相应监测技术规范 | 报告自身的规范性,具体规范名称与版本需另行核对 |
采样点与投诉位置不一致,属于需要在材料中说明清楚的事项,本身不直接得出报告无效或污染不存在的结论。核对的目的,是判断这份报告能否作为投诉位置受到影响的初步材料,还是需要补充投诉位置本身的监测或现场记录。
三、核采样时段、工况与投诉事实
建议核对采样日期和时间段是否覆盖投诉反映的污染发生时段,报告是否记载采样时的生产工况、风向风速等气象条件,以及采样持续时长。缺少工况和气象记载时,报告数据与投诉时段的关联性需要另行说明。这部分核对同时服务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判断,该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三项条件,采样时间与投诉时段脱节、采样位置与被投诉位置脱节,都会影响这些条件的证明。
材料整理上,建议把检测报告、投诉记录、现场照片视频、时间地点记录按同一事项分组,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来源和指向的主体、位置,形成一份对照说明,便于在沟通或后续程序中说明材料之间的关系。北京市涉及具体监测技术规范适用、生态环境部门投诉处理要求的问题,需另行向相应机构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围绕环境污染侵权材料的梳理与咨询提供协助,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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