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区准备网络侵权证据固定咨询时,若原始发布链接失效、手头仅有转发截图,咨询律师前应先把材料整理成能对应“发布主体—原内容—转发路径—平台知悉—影响范围”的证据链,而不是只保存一张转发图。建议先固定原发布账号和原帖线索,再逐层固定转发页面信息,并保留向平台通知及平台处置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一、建议优先固定的五组材料
- 权利基础与主体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账号归属证明、授权文件;主张著作权、商誉等权利的,准备相应权属材料。通知平台时,真实身份信息要与实际权利人对应。
- 原帖与发布账号线索:保存原帖网址、账号名称及ID、主页、认证信息、发布时间、正文和配图。原链接打不开时,可录屏记录访问过程、失效提示和访问时间,并保留原链接。
- 转发截图与传播链:截图应包含完整页面、网址、转发账号、转发时间、转发文字、来源标注及互动数据,并保留原始图片文件。建议按“首发—各次转发”列清单,逐一记录链接和时间;仅有单张截图时,可用平台搜索、引用页、评论区等查找同内容页面,并记录检索过程。
- 通知与平台处置记录:保留通知内容、发送对象、发送时间、平台回复,以及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结果。这部分可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平台责任条件相对应。
- 影响与损失材料:阅读、点赞、评论、转发数据,以及因传播产生的业务、商誉损失材料,便于后续讨论停止侵害、赔偿等请求的基础。
二、咨询前按用途核对
建议按“权利主体—原帖—转发—通知—影响”的顺序核对,这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重点核对:截图能否对应到具体平台和账号;转发文字是否完整,有无添附或断章取义;原帖失效是否影响发布主体和发布时间认定;平台是否已收到通知、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把这些问题和对应材料列成一页清单,律师沟通时更容易判断证据缺口。
三、与律所沟通时的准备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资料中列有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一般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是否接受委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和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不能仅凭机构名称推断。咨询时可如实说明“原链接已失效、目前仅有转发截图”,询问还需补充哪些材料,并确认咨询与后续代理的工作范围、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具体以沟通和书面约定为准。如涉及公证、存证平台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单独核实,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