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公告已经发布、厂房进入评估与补偿协商阶段的情况下,委托人就大连厂房拆迁咨询律师报价前,建议先核对三类权利负担材料: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抵押登记材料(含登记日期、担保债权数额、抵押财产范围)、查封与租赁等其他负担文书,并把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与抵押登记日期并列比对。设备抵押登记日期晚于征收公告日这一事实,按现行评估规则不改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也不导致评估价值中扣减抵押担保债权数额;抵押关系本身在补偿款分配环节仍需单独核对。
一、先锁定两个日期:公告日与抵押登记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同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该条同时解释,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据此,设备抵押登记日期晚于征收公告日,在房屋价值评估层面产生两点效果:评估时点仍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评估价值不因该抵押登记而扣减担保债权数额。抵押登记日期与公告日期的先后,主要用于核对抵押设立时间、抵押财产范围以及补偿款分配中的权利顺位,不用于推翻评估时点。上述条文出自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
二、报价前建议核对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 | 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第九条规定,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为准;二者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
| 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 | 抵押人、抵押权人、登记日期、担保债权数额,以及抵押财产是房屋还是机器设备 |
| 查封、租赁等文书 |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及其形成时间,便于与公告日期对照 |
| 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 | 评估时点、评估对象、补偿项目及测算口径 |
| 设备清单、购置凭证、抵押设备清单 | 机器设备与房屋的对应关系;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协商或另行评估的补偿事项 |
| 拟签委托合同及服务范围说明 | 律师工作阶段、交付成果、计费方式,以及是否包含权利负担梳理 |
核对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日期、原件来源和数额列在一张表上:公告日期与抵押登记日期并列,抵押财产范围与设备清单对应,担保债权数额与补偿款分配主张对应。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报价对应明确的工作范围,避免把房屋价值评估与抵押债权处理混在同一项报价中。
三、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评估费分开
律师服务费方面,本次资料未提供大连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不宜直接引用统一价格或行情。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权利负担材料梳理、补偿项目测算、评估报告复核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写明服务阶段和工作内容。
评估相关费用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评估等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这部分属于补偿项目测算,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费用口径,询价时可以分别列明。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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