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区分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针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作出的文书,内容涵盖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拆除通知则要按文书载明的作出主体、引用条款和处理对象,判断它属于违法建筑处理、征收搬迁要求还是其他环节。咨询时先把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送达时间、内容和救济告知固定下来,再比对拆除通知,避免把两份文书的期限和对象混在一起。以下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位于集体土地的,补偿和拆除程序适用不同规定,需另行核对。
一、先看补偿决定:谁作出、写了什么、怎么救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核对补偿决定时,可以重点看四项:作出机关是否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下作出;是否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补偿协议事项;是否公告并送达,是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因此是咨询中需要先固定的文书节点。
二、再看拆除通知:按内容和依据归类
本次资料没有“拆除通知”的统一格式规定,不能仅凭名称判断它的性质。核对时看:作出机关是谁;引用的是哪一条规定;处理对象是已登记房屋还是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经过调查、认定;是否告知陈述、申辩或救济途径;要求拆除的期限和补偿安排是什么。
如果拆除通知涉及未经登记建筑,可对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需要核对调查、认定和处理材料是否对应通知所指房屋,以及补偿问题是否另有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
如果拆除通知要求搬迁,可对照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核对补偿是否已经落实,以及通知要求与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是否对应。
三、咨询前按同一事项分组整理材料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
| 两份文书原件或清晰照片 | 标题、文号、作出机关、日期、引用条款、处理内容、救济告知 |
| 送达凭证、邮寄单、张贴或公告记录 | 实际收到时间、送达方式,以及相关期限的起算 |
| 房产证、土地证、建房审批、登记查询结果 | 被征收人身份、房屋权属和补偿对象 |
| 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 | 补偿决定是否按方案作出、补偿项目是否对应 |
|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材料 | 第二十四条的调查、认定、处理环节是否对应 |
| 签约期限通知、协商记录 | 是否属于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形 |
如果准备委托律师,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建议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例如文书审查、复议代理、诉讼代理是否分别纳入,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相应收费依据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娄底当地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
在娄底咨询时,可以先按“补偿决定—拆除通知—送达与权属材料”三组整理,再与律师核对各文书对应的程序阶段。涉及集体土地或者地方具体流程的,需另行核对当地规定和文书原件。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