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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行政复议律师咨询:申请与答复所附证据清单不对应时先核对什么?

在行政复议中,申请材料与答复所附证据清单出现不对应时,建议先核对两件事: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及所附证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及清单所列材料是否属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形成的卷宗材料;完成这两步之后,再逐项比对清单与申请请求、答复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下按核对顺序说明依据和做法。

在行政复议中,申请材料与答复所附证据清单出现不对应时,建议先核对两件事: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及所附证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及清单所列材料是否属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形成的卷宗材料;完成这两步之后,再逐项比对清单与申请请求、答复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下按核对顺序说明依据和做法。

一、先核对答复与证据的提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据此,需要核对的材料有三类:行政复议机构的受理与送达记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的签收时间,以及书面答复的落款日期和证据清单的形成日期。清单不对应有时来自分批提交:答复正文先到,证据随后补充。建议把每一批材料的提交时间、接收方式分别记录下来,再判断差异属于“清单与答复不同步”,还是“证据提交本身超出十日”。

二、再核对证据的形成时间与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同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该条同时明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按这一适用范围,核对清单时重点看每项材料的形成日期、制作主体和来源:属于行政行为作出时卷宗内已有的材料,与答复理由的对应关系更直接;属于复议期间新形成的材料,则需核对是否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补充。第四十四条还列明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的三类情形: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核对清单时,可以按这三类情形标注己方材料分别支撑哪一项请求。

三、清单比对的具体做法

建议以同一个行政行为为轴心建立对照表,逐项列明材料名称、形成日期、制作主体、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在答复理由中被引用的位置。差异通常集中在几种形态:答复正文援引了清单未列的材料;清单列出但答复未引用;同一材料在申请清单与答复清单中名称或页数不一致;清单只写类别未写具体文件。

比对时按“请求事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依据(规范性文件)”分组,同一组内比较同一维度,避免把不同程序的日期放在一起比较。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中的可选方法,具体差异如何定性,还需结合受理通知、答复副本、送达记录等材料判断,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法规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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