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委托合同把“现场证据固定”和“行政复议”混在一个总费用中,费用约定就不能只写总价,而应核对两项工作各自对应哪些可验收成果、哪些费用另行支付、哪些凭证需要留存。玉溪当地具体报价仍以拟委托律所的书面报价和合同为准;下面只谈费用边界和核对方法。
一、先拆出两项工作的成果
| 环节 | 可与律所协商写明的成果 | 费用核对点 |
|---|---|---|
| 现场证据固定 | 现场照片、视频及原始载体;拍摄时间地点说明;证据清单;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书面情况说明;是否需公证、鉴定、评估 | 单独计费还是并入前期费用;差旅费是否另计;公证、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另付 |
| 复议 | 复议申请书;证据目录及说明;代理意见;提交、送达记录;复议决定归档 | 阶段费对应哪些工作节点;现场固定成果在复议中再次使用时是否重复计费 |
二、三类款项要分开列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付费用及异地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还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因此,合同中可要求把三类款项分列,避免只写一个总价后再出现无法说明用途的附加收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限定在“诉讼过程中”;复议阶段是否发生类似费用、如何承担,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另行核对。
三、签约前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看委托事项清单,确认现场证据固定与复议是否分别列明、成果是否可验收;再看费用条款,确认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是否分列及凭证要求;随后核对重叠工作,例如现场照片、证据目录已在前一环节形成,复议阶段再次使用时是否重复计费;最后看新增事项和付款节点,对增加现场、补充鉴定评估等约定书面确认方式,付款节点可与成果提交相对应。具体是否纳入、如何计费,由双方协商写明。
总之,合同未区分两项工作时,重点应核对“每笔费用对应什么成果、哪些费用另付、凭证如何留存”,而不是仅比较一个总价。以上为一般费用核对建议,不构成对具体报价或案件结果的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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