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这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裁量适用、并非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样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受理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要点
适用时需同时核对四项条件:申请主体是原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象是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样行政行为”,即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当事人分别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据以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并非“应当”;受理程序是前置环节。
建议整理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新申请材料,以及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事实和当事人材料,逐项核对上述条件后再判断能否适用。规定全文见资料所附官方链接: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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