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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许可律师咨询:申请联系人与授权委托书载明人员不同怎么核?

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申请行政许可时,申请书填写的联系人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姓名不一致,受理机关核对的对象是授权关系本身:该联系人是否经申请人授权、其实际经手的提交、补正、签收行为是否落在授权事项范围内。核对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审查阶段完成,处理方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申请行政许可时,申请书填写的联系人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姓名不一致,受理机关核对的对象是授权关系本身:该联系人是否经申请人授权、其实际经手的提交、补正、签收行为是否落在授权事项范围内。核对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审查阶段完成,处理方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约束。资料所载条文并未要求联系人姓名与授权委托书载明人员一致,因此两份材料上的姓名不同,本身只是一个需要解释的事实。

两个姓名各自对应什么

申请书联系人栏解决“行政机关与谁联系”,授权委托书载明人员解决“谁有权代申请人办理哪些事项”。核对时应落到具体行为上:代为提交申请材料、代为补正、代为签收受理凭证或决定文书、代为陈述申辩。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据此,行政机关核对的重点是授权是否真实、授权事项能否覆盖联系人实际从事的行为;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不在可以要求的范围内。

行政机关可走的处理路径

其一,当场更正与一次性告知补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联系人与受托人不一致,可能属于可当场更正的填写问题,也可能属于需要补充说明授权范围的情形,取决于具体材料状态。同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其二,实质内容核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授权是否真实、联系人是否实际获得授权,属于可以按此程序核实的事项。

建议的整理顺序与用途

核对项 看什么 能说明什么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受托人姓名与身份信息、授权事项是否包含提交与补正、签收、授权期限、签章 判断联系人经手的行为能否归入授权范围
申请书联系人栏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与申请人的关系、有无注明系受委托人 判断该栏是联络信息还是代理身份记载
补正通知与送达凭证 通知由谁接收、以谁名义签收 对应第三十二条的处理环节,确认是否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对联系人身份及授权范围有无确认文件 作为授权事实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整理方法为咨询前的准备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如就此类材料差异进行咨询,可携带申请书联系人栏、授权委托书、补正通知及送达凭证,围绕授权范围与行政机关的处理依据沟通;相关事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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