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可以核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过程记录以及拟报请的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报请对象与信息性质相对应。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为国务院,资料提供的官方全文由应急管理部转载,链接: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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