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被禁止;只有“情况紧急”才可能构成例外。核对时,应先确认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检查、全部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执行),并确认实施时间落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再核对是否存在可归入“情况紧急”的事实,以及实施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权、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不能仅凭“情况紧急”的表述跳过事实和程序核对。
条文规则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第六十一条第(四)项将“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列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之一,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条是一般责任规定,其他特定行为的责任依对应条款另行判断。
同时应核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一款的执行时间紧急例外不能扩展为第二款的断供许可。
核对要点
建议核对执行时间、紧急事实依据和程序文书,分别对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与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确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存在情况紧急,以及是否触碰居民生活断供禁止。条文全文见国家统计局网站刊载页面: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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