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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关应建立哪些登记和归档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环节作出的工作制度要求。该条将“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共同列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内容,以加强工作规范。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环节作出的工作制度要求。该条将“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共同列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内容,以加强工作规范。除该条外,本次资料未就登记表格式样、归档范围、保存期限或具体操作流程另作规定。

建议在整理或核对申请材料时,可以对照本机关已建立的申请登记与归档工作制度,核对收件登记、办理答复与归档记录之间的对应情况,并按本机关现行制度留存相关材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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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