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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国有土地征收律师:评估报告和补偿协议面积不一致,咨询前应统一哪个计算口径?

评估报告与补偿协议面积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先统一到“已登记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一口径,再分别标注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面积。也就是说,先把“评估对象到底是哪些房屋、每部分面积按什么依据计算”对齐,再比较评估报告与补偿协议的数字差异;不宜直接拿协议面积去反推评估面积,也不宜用实测面积直接…

评估报告与补偿协议面积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先统一到“已登记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一口径,再分别标注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面积。也就是说,先把“评估对象到底是哪些房屋、每部分面积按什么依据计算”对齐,再比较评估报告与补偿协议的数字差异;不宜直接拿协议面积去反推评估面积,也不宜用实测面积直接替代登记面积。

一、先确定面积口径的规范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该条同时明确:“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据此,面积口径可以分成两层:已登记部分,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按登记簿,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未经登记部分,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评估报告和补偿协议都应当能够对应到这两层面积,而不是混在一个总数里比较。

二、核对时按“同一房屋、同一口径、同一时点”列对照

评估时点也是需要固定的变量。该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面积口径与评估时点不同,数字差异的含义就不同。

咨询前可以自行整理一份对照表,建议按下列项目逐项填写,目的是让差异来源可见,而非要求必须提交某种法定材料:

核对项 需要看清的内容 用途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 两者记载的建筑面积是否一致;不一致时有无证明登记簿错误的材料 确定已登记部分的基准面积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文书 认定面积、处理结果及对应房屋 确定是否纳入评估对象及如何计入
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对象构成、面积来源、评估价值 核对评估报告采用的面积口径
补偿协议 协议面积对应的是登记面积、认定面积还是其他口径 判断两份材料是否在比较同一对象
实地查勘记录 查勘时的房屋状况、面积记录及签字确认情况 核对评估所依据的房屋事实

该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并做好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应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四条也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建筑面积等因素。因此,查勘记录和评估报告中的面积来源,是解释差异时可以直接核对的材料。

三、发现差异后的处理入口与咨询准备

面积不一致本身不当然意味着评估报告或补偿协议无效,关键要看差异来自口径混用、评估对象遗漏,还是登记与认定结果不同。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十七条则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可以先用这些程序性入口,要求评估机构就面积构成作出说明,再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主张。

向律师咨询前,建议把上述对照表、权属证书与登记簿查询记录、征收决定公告、分户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材料按同一房屋整理成一组,并标注每组数字的来源和时点。这样律师才能判断争议落在“登记面积认定”“评估对象范围”还是“协议表述”哪一层。律师服务费与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性质不同,哪些核对、说明或协商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按统一标准预设。

(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版本为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具体个案的材料差异和程序节点,仍需结合当地征收材料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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