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两份记录一并准备,并整理成一份逐人对照说明:以户籍簿(公安户籍在册记录)说明成员范围与在册人数,以征询表说明实际签收、表达意见的人数与意见内容。两份人数不一致时,先看差异来自范围、时点还是统计口径,再决定向律师重点说明哪一处;仅带其中一份,往往说不清“应参与多少人、实际表达多少人”。以下整理口径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形,如属集体土地上的改造项目,适用规则需另行核对。
一、两份记录各自能说明什么
| 材料 | 通常反映的事实 | 咨询中的用途 |
|---|---|---|
| 户籍簿或公安户籍在册记录 | 某一时点登记在同一户籍地址下的成员及人数 | 划定户内成员范围,核对成员身份、户内关系及分户情况 |
| 征询表(同意或意见征集表) | 特定征询期间内实际签名、表达意见的人数与意见内容 | 核对征求意见是否覆盖应参与人员,是否存在漏签、代签、重复签名 |
两份材料统计的对象不同:一份指向“在册成员”,一份指向“实际表达意见的人”。人数不一致属于常见情形,需要说明差异原因,不能简单认定其中一份无效。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 先统一口径:确认两份材料指向同一征收范围(门牌、宗地)、同一时点(户籍簿打印日期)、同一征询期间,避免用不同期间的记录直接相减。
- 逐人对照:按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在征询表签名、签名日期、是否由他人代签及有无授权,逐行列明。
- 写明差异原因:如迁入迁出、分户、空挂户、长期外出未联系、重复登记等,逐项标注“已核实”或“待核实”。
- 保留来源信息:户籍簿复印件注明打印日期与出具单位;征询表尽量保留原件照片或复印件,并注明取得方式与取得时间。
- 单列特殊情况:如存在实际居住但未在户籍簿登记的人员,建议另设一栏注明,并说明尚待核实,不与在册成员混同统计。
三、与程序节点的对应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三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开文本见灵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上述条文设定的是征收部门的程序要求。成员记录与征询表的对照,作用在于把“征求意见覆盖了哪些人、多少人表达了意见、差异出在哪里”讲清楚,便于判断征询环节的实际情形。
如后续涉及多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此时成员名单与签名记录需要能够相互对应(公开文本见喀什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四、咨询时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除两份成员记录外,可一并带上征收决定或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公布文本、征询通知与签收记录、与征收部门的沟通记录,按时间顺序编号,便于律师快速定位。就“成员记录梳理、差异说明制作”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如进入诉讼,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具体标准需按该办法相应条款另行核对,不宜以单一结论概括。
把两份记录按同一口径对齐、把差异写成可核查的清单,是与律师沟通时最省时间的一步。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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