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清单上的期间与医疗票据的期间对不上时,先核对以下事项:清单里的每一笔支出,是否与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同一项损害相对应。建议先核对“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和“期间口径”,而不是先改金额或重开票据。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由赔偿请求人举证;不同程序阶段对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略有差别,但都围绕“损害是否由行政行为造成”这一核心。
一、先核对损害与行政行为的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清单和票据首先需要说明它们所指的损害,是由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
在行政复议阶段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该条同时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无论走复议还是诉讼,期间不一致首先要回答的,是这笔医疗支出属于哪一段损害、由哪一项行为引起,而不是先讨论数字能否对上。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材料整理方法)
以下是便于把事实理清的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 确定同一损害事件的时间起点:核对损害清单所列项目对应的行为发生时间、首次就诊时间、票据开具时间,看三者是否指向同一次损害。
- 统一期间口径:确认清单是按治疗期间列项,还是按票据开具时间列项;票据属于预交、结算还是事后补开。口径不同,期间出现差异本身并不异常。
- 核对主体是否同一:患者、付款人、清单申报人是否为同一人;若涉及多人,按人分别归集。
- 核对数额合计:清单总额与票据金额合计是否一致,是否包含医保已支付部分,是否混入与本次损害无关的既往治疗支出。
- 核对原件来源:票据原件、费用明细、病历和诊断记录能否相互印证同一段治疗。
这样分组的用途,是把“期间差异”还原为可以逐项说明的事实,便于在复议或诉讼中讲清哪些支出对应哪段损害。
三、核对之后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形
如果期间差异能够用治疗连续性解释,例如跨年度持续治疗、后续复查,可以用病历和费用明细说明各期间的衔接关系。如果某笔支出无法对应到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就需要进一步核实它是否属于可主张的损害;这既不等于赔偿请求必然被驳回,也不等于当然获得赔偿,仍要结合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分配判断。因被申请人或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法律已规定由相应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在整理材料时也应当一并说明。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个案中的行为性质、损害范围和程序选择仍需结合具体材料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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