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是否包含执行阶段,取决于委托合同对“服务阶段”的书面约定,不取决于“判决”这一时间点本身的含义。报价写明“诉讼阶段止于判决”,一般指诉讼程序(常见为一审或诉讼阶段)结束,而申请强制执行属于另一程序阶段;这部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写入合同。同时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是三类不同项目,一份报价通常只对应其中一类或几类。
一、三类费用先分清
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本次资料未包含拉萨或西藏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无法据此判断当地具体金额,也不宜从其他地区行情类推。
诉讼费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向法院交纳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该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核对报价时可以要求律所把“律师费”和“代收代付的诉讼费”分列,避免混在一起。
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不经过法院代收。上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中,评估费还可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这一条与律师费无关,单独核对。
二、核对“止于判决”报价的合同要点
| 核对项 | 可以确认什么 |
|---|---|
| 服务阶段表述 | 写的是“一审”“诉讼阶段”还是“至判决生效”,是否明确排除执行 |
| 执行阶段是否单列 |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等是否另议、如何计费 |
| 费用构成 | 律师费、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差旅文印等是否分项列明 |
| 收费依据 | 是否注明适用的收费方式与标准,是否有书面合同 |
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逐项比对,口头报价与合同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核对并请律所书面确认。判决后的上诉、再审属于诉讼程序内还是新阶段,同样建议在合同中写清。申请执行相关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本次资料未覆盖相应条文,需另行核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其他条款。
三、拉萨征收案件的实际处理
案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配套评估办法,与集体土地征收规则不同。咨询时可准备: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及复核或鉴定材料、已签订的委托合同与付款凭证、判决或裁判文书、拟委托事项清单(诉讼、执行分别列明)。这些材料帮助律所判断程序阶段和工作量,也便于把“止于判决”的边界落到合同文字上。至于拉萨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没有对应依据,建议向当地律所及律师协会核对后再作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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