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克苏地区就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证明两份材料存在冲突的情形咨询工伤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可以先把两条线分开: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计费方式和服务范围;而这类案件属于行政诉讼,且涉及工伤赔偿请求,按规定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因此费用安排宜采用固定收费、按阶段收费或按工作时间计费等方式。本次资料未提供阿克苏当地的具体收费金额或统一标准,具体报价需向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核对书面收费项目和合同条款。
一、可以约定什么,哪些方式不能采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明确:“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同时落入“行政诉讼案件”,而工伤赔偿请求又属于该条列举的禁止范围。因此,按结果比例分成、先办案后按获赔金额提成等安排,都不适合写入这类委托;在协商时可以请律师事务所把计费方式写成与程序阶段、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固定金额或计时标准,并在合同中列明所覆盖的阶段。
需要区分的是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该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来源: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此外,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提示在核对报价时,应把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避免混在同一笔款项中。
二、两份材料冲突时,把哪些工作写进服务范围
工伤认定材料与劳动关系证明在用工主体、用工起止时间或岗位描述上不一致,可能源于两份材料形成于不同时间、由不同主体出具,或分别服务于不同程序。这类差异本身不直接说明哪一份材料有效,但会增加举证与说明的工作量,也会影响委托范围如何划定。
建议在签约前与律师事务所沟通以下事项,并请对方明确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两份材料的比对与梳理: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名称、涉及期间、原件出具单位与形成时间,形成书面比对说明;
- 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各阶段分别对应哪些工作,费用按阶段计还是整体计;
- 证据补充的准备工作:如需要调取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信息等,相关工作量是否计入服务费;
- 实际支出的结算方式:差旅、复印、邮寄等费用如何据实结算,鉴定费用按前述规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
三、签约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委托合同 | 计费方式、覆盖的程序阶段、服务范围是否含材料比对与证据梳理 |
| 收费项目清单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鉴定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列 |
| 付款与票据 | 收款主体、付款节点、发票开具方式是否与合同一致 |
| 材料清单 | 两份冲突材料的原件来源、形成时间、出具单位是否记录在案 |
以上核对属于签约前的准备方法,具体条款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涉及工伤认定材料效力和举证责任的判断,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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