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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补偿决定如何作出?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载明法定补偿事项;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依法…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载明法定补偿事项;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路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程序上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再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作出时须依照条例规定,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不能脱离方案另定标准。补偿决定还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补偿决定的内容与救济

第二十六条同时要求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核对时重点确认:签约期限是否届满、报请主体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机关是否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决定是否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并公告,以及决定是否载明上述法定补偿事项。条例全文可见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页面: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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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