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强拆维权咨询中,遇到强拆决定与执行公告载明的建筑层数不一致,咨询应先聚焦对房屋层数作出实体认定的文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补偿决定。执行公告的功能是告知后续执行事项,层数差异宜作为比对线索,用来回溯前述认定文书和评估材料。以下依据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形;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或地方单独设置的文书名称,需另行核对相应规范和当地文书。
一、层数为何要看“认定”环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层数直接关系建筑面积和补偿范围,属于调查登记应当记载的房屋状况。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进一步明确,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层数的实体判断因此落在调查登记、认定处理和评估所依据的材料上。
补偿决定是承上启下的文书。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层数记载差异会直接影响这些附具材料中的面积与金额,咨询时应沿着“调查登记—认定处理—评估—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的顺序核对。
二、材料核对清单
| 文书或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对咨询的用途 |
|---|---|---|
| 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及公布记录 | 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的原始记载 | 判断层数认定起点,比对后续文书是否一致 |
|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文书 | 认定主体、认定结论、处理结果及依据 | 确认争议层数是否经过认定,评估是否按该结论作出 |
| 补偿决定及所附评估报告、实地查勘记录 | 补偿方式、金额、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 | 查看层数如何转化为面积和补偿数额 |
| 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所附材料 | 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 | 核对执行阶段材料与补偿决定是否对应 |
| 强拆决定、执行公告及送达凭证 | 作出主体、时间、载明层数、送达对象 | 固定差异点,梳理各文书的作出先后 |
比对时建议按同一房屋坐落、同一权利人、同一时间段分组,逐项记录各文书载明的层数、建筑面积和作出日期,保留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这样整理便于在咨询中说明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以及需要向哪个作出机关核实。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先提出两项核实请求:一是调取或查阅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登记结果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材料;二是要求说明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如何确定层数与建筑面积。对执行公告与强拆决定之间的层数差异,可书面请求作出机关说明依据,并保留送达凭证。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评估费属于不同费用。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建议与律所书面协商确认,明确是否包含文书比对、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等事项。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勘验等发生的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评估费、鉴定费的具体金额需向实际受托机构核实,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同计算。
主要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来源: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关于未经登记建筑按认定处理结果评估、评估时点的规定,来源: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来源: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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