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片缺少地点信息,并不等于证据缺口无法补足。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照片通常可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交;地点信息可以用原始拍摄文件、周边参照物、报警或政务热线记录、房屋权属与居住材料、征收或拆除文书、证人证言等补强,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保全证据。先核对三件事:拆房行为的主体、行为发生的时间、房屋位置与权利人的关系;同时核对起诉期限,直接起诉一般为六个月,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法院不予受理。以下仅讨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青岛各区市征收项目及受理窗口的具体材料要求需另行核对。
一、先分清照片要证明什么
同一张照片,证明对象不同,补强材料也不同。若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核心是行为发生地、房屋位置、实施主体和时间;若一并或单独请求行政赔偿,还要证明损害范围及与拆房行为的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照片能否被采纳,仍要经法庭质证审查,不是提交即当然采信。
举证责任上,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因此,照片地点信息不足,不应直接理解为原告败诉;但原告仍应尽量把照片与涉案房屋、涉案行为建立关联。
赔偿案件另有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拆房后房屋原状灭失、物品被埋压等情形,是否属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需结合具体事实由法院判断,不宜预先下结论。
二、补足地点信息的核验顺序
建议按“原始文件—参照物—第三方记录—权属文书—征收文书—证人证言—申请调取或保全”的顺序整理,先易后难,避免只提交打印件。
第一,保留原始拍摄文件。保存拍摄手机、相机、存储卡及原始照片视频,不剪辑、不覆盖;打印件只作展示载体。原始文件中的拍摄时间、设备信息、定位信息能否读取,需进一步核实。
第二,用同一画面中的参照物建立地点关联。门牌号、路牌、周边建筑、店铺招牌、相邻房屋、道路走向都可以作为参照;建议同一角度拍摄全景、近景和连续画面,并制作“照片—参照物—涉案房屋”的对照说明。
第三,调取第三方记录。报警回执、接处警记录、12345热线工单、信访受理告知等,可以核对拍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根据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四,准备权属与居住材料。房产证、宅基地及房屋相关材料、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缴费记录、户籍或居住证明,用于核对照片地点与权利人、居住人的对应关系。地址表述可能不同,例如门牌号、村组名、项目名称不一致,建议制作地址对照表,不因表述差异预设矛盾。
第五,收集征收或拆除文书。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入户调查表、评估报告、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及送达回证,可以核对行为主体和程序阶段;没有收到文书的,可先向项目单位、街道或受理机关查询,必要时在诉讼中申请调取。
第六,证人证言。邻居、村干部、现场目击者可以说明拍摄地点和现场情况,但证人证言需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
第七,申请证据保全。根据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拆房前或拆房后,对房屋原貌、物品清单、现场状况固定证据,可以结合受理法院的保全安排咨询。
需要注意,法院调取证据有边界。第四十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因此,申请调取的对象应围绕原告需要证明的事实,而不是替行政机关补证。
三、程序工具与期限核对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依照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期限的起算点需结合送达、知晓情况和行为类型核对。
证据提交后,根据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取证方式要合法,照片涉及他人人脸、住宅内部等隐私内容时,提交范围也需注意。
四、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注意点 |
|---|---|---|
| 照片、视频原始文件及拍摄设备 | 拍摄时间、设备、画面连续性 | 保留原载体,不剪辑;打印件仅作展示 |
| 门牌、路牌、周边建筑全景与近景 | 拍摄地点与涉案房屋的关联 | 同一角度前后对比,制作对照说明 |
| 报警回执、12345工单、信访记录 | 时间、地点、现场处置情况 | 可申请法院调取,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 房产证、宅基地材料、租赁合同、水电户籍 | 房屋位置与权利人、居住人关系 | 地址表述不同时制作对照表 |
| 征收公告、限期拆除决定、催告、送达回证 | 行为主体、程序阶段 | 未收到的,先查询再考虑申请调取 |
| 物品清单、购买凭证、评估材料 | 赔偿案件中的损害范围 | 能否评估需结合房屋原状证据和法院意见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知识站提示:强拆类行政案件先核对行为主体、程序阶段和起诉期限,再整理照片与补强材料;本文不替代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审查和程序选择。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另见 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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