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催告书的送达时点,再核对陈述申辩记录的形成时点,最后核对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时点,把三份材料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比对。日期重叠本身不直接等于程序违法,关键在于签收时间、笔录起止时间、决定书落款时间这些具体时点,以及各时点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设定的条件。
一、规范上的先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条把陈述申辩权的起点定在“收到催告书后”,听取意见、记录复核随之展开。
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二款要求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信息、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据此,催告书送达在前,陈述申辩及记录复核在其后,强制执行决定须待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才可作出。若陈述申辩记录的日期早于催告书送达日期,听取意见发生在权利起算点之前,与第三十六条的时序不符,应作为重点核查项;若两者同日,则要看签收时间与笔录时间能否区分先后,以及决定书是否落在催告期届满之后。
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制拆除的,还需对照同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应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的公告、限期与救济期限条件与催告程序并行核对,不宜混为同一环节。
二、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比对要点 |
|---|---|---|
| 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 催告内容、送达方式、签收主体与签收时间 | 是否直接送达;拒收或无法直接送达时是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签收时间是否早于申辩记录 |
| 陈述申辩记录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机关是否记录、复核、采纳 | 笔录起止时间、当事人签名、机关复核意见;记录日期与催告送达日期的先后 |
| 强制执行决定书 | 作出时间、载明事项是否齐全 | 落款日期是否在催告期届满、逾期不履行之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五项是否齐备 |
| 公告、限期拆除文书(涉违建时) | 是否公告、限期起止、复议诉讼期限 | 与催告、决定的时间关系,期限是否届满 |
整理时建议以同一处房屋、同一行政决定为线索归集材料,避免把不同文书、不同对象混在一张时间表上。上述比对用于帮助理解现有材料反映的程序顺序,属于咨询准备方法,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预设任何文书违法或无效。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先说明房屋所在地、文书名称、收到日期和已掌握的原件情况,再请律师就时序问题给出分析意见。拟委托处理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程序顺序梳理、文书与送达材料比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
费用上需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表明该办法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诉讼费属于另行列支的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嘉兴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无法给出金额或报价,实际费用应以书面约定为准;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亦需另行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