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范围与法定责任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条关于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象为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收与补偿行为。
核对具体行为时,可以先查阅委托文件中的事项和权限,再将实际行为与委托范围逐项对应。本文说明第五条的委托监督责任,具体行为还涉及哪些责任,应结合事实与相应法律规则核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政府转载全文: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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