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公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义务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内容是分户补偿情况,范围限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象是被征收人。
条文要点
- 公布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 公布内容:分户补偿情况;同时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 公布范围与对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条文将公布对象限定为被征收人,公布地点限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 规范性质:条文使用“应当”,建立补偿档案与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均属于征收补偿程序中的法定要求。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条例全文: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核对建议
建议被征收人核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是否已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并保存公布位置、时间及内容的照片或书面记录;如未见公布,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询问,要求其说明公布安排。具体补偿数额和补偿方式,仍应结合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个案材料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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