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转账埋隐患:一笔30万元的十年纠葛:
2013年3月6日,张志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丽支付了 30 万元,在银行交易凭证的 “附言及用途” 栏填写为 “借款”。此后,双方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及归属产生纠纷。2025年1月,张志刚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丽返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志刚的诉讼请求,判决刘丽返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接到一审判决书的那一刻,刘丽陷入了困惑与焦虑 —— 明明这笔钱与张志强(张志刚的堂兄)的债务有关,为何自己要承担返还责任?在熟人的推荐下,她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薛素华、朱桂颖律师,一场捍卫权益的法律战役就此拉开序幕。
一审陷被动:法院认定不当得利成立
(一)一审认定关键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6日张志刚向刘丽转账 30万元并备注 "借款",2024 年张志刚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刘丽,后因证据不足撤诉。在一审询问中,张志刚称该款系出借给刘丽偿还银行贷款,刘丽则辩称该款是张志刚代堂兄张志强偿还债务,因张志强曾向其借款46万元用于工厂经营,而张志刚作为大队书记,承诺从张志强的拆迁补偿款中预支还款。双方一致确认30万元被用于抵扣刘丽的银行贷款,但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
(二)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需满足 "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合法根据" 四要件。张志刚出示的证据证明了刘丽收到款项的事实,且双方一致陈述该款项用于刘丽偿还银行贷款。刘丽虽以张志刚代他人偿还债务等理由进行抗辩,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成立。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丽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返还张志刚 30 万元,并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驳回了张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逆转:律师团队锁定核心争议
刘丽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薛素华、朱桂颖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志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张志刚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主要理由如下:
刘丽与张志刚的堂兄张志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她曾向张志强出借 46 万元,讼争款项是张志强为还款从张志刚处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预支后支付给她的;
张志刚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本案应当追加张志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证据规则,张志刚应就讼争款项不存在给付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张志刚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关键新证据
《分手协议》:证明刘丽与张志强存在46万元债权债务关系;
2020年微信记录:
张志刚称转账系“看你的面子”“让会计老王打款”→ 证明张志刚知晓款项用途,非“无因给付”
(三)被上诉人抗辩
张志刚坚持一审观点,主张:
诉争款项系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予刘丽,刘丽主张款项系预支拆迁补偿款,缺乏依据;
刘丽主张其与张志强达成一致由张志刚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
其没有代张志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诉请未超诉讼时效。
二审逆转: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法律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志刚是否可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刘丽返还讼争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
依据证据规则,张志刚应就刘丽成立不当得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均需由张志刚举证。
根据刘丽与张志刚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张志刚转账前明知交易相对人及款项性质,刘丽取得讼争款项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刘丽向张志刚借款,二是张志强向张志刚借款后指示张志刚向刘丽付款。无论哪种情况,刘丽取得款项均有法律根据。
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系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视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证据时的兜底请求权基础,张志刚可依据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刘丽的上诉请求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志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志刚承担。
本案折射出不当得利纠纷中证据与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恒略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深入挖掘案件事实,成功帮助当事人扭转败局,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样本。在民事纠纷中,法律不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事实与规则的精妙结合,唯有专业的法律思维与细致的证据梳理,才能在法庭上实现正义的逆转。
恒略说法:
【裁判规则】实务矛盾问题:若借贷纠纷因证据不足败诉,原告能否转而主张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例:《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借贷关系与不当得利均涉及财产转移,但法律基础不同。
借贷以双方合意为基础,核心事实认定是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原告需证明借贷合意。
不当得利则以“无合法根据”为核心要件。核心事实认定是获利无合法根据+因果关系+受损。原告需初步证明“无合法根据”,但若被告主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需由被告举证(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
不当得利制度的法理逻辑与法律依据均强调其严格适用条件和独立性。其功能在于填补其他法律关系无法调整的利益失衡,而非作为“万能请求权”。在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若未能通过原诉讼实现权利,不得通过不当得利程序重复主张,否则将因缺乏独立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而被驳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