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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李永慧律师代理离婚纠纷,助女方获抚养权及分得应应有财产230余万元

案件简述: 近日,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取得胜诉,助委托人李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及分到应得份额财产。(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李女士与王某于2011年相识相恋,后于2012年11月26日生育女儿小晨,现随李女士生活,双方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王某于2015年5月份到日本务工,2…

案件简述:

近日,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取得胜诉,助委托人李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及分到应得份额财产。(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李女士与王某于2011年相识相恋,后于2012年11月26日生育女儿小晨,现随李女士生活,双方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王某于2015年5月份到日本务工,2021年 11月份回国,期间李女士曾于2017年亦到日本务工,2018年回国。

由于近年夫妻双方经常产生矛盾,男方甚至对李女士实施家暴和冷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李女士曾于 2022 年11月份向法院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随后的半年多时间,双方并未因此和好,李女士只能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对李女士的情况及诉求进行深入沟通,李女士表示主要诉求有三:一是要求离婚,二是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三是依法分割财产。

恒略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李女士先后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表明其离婚的态度坚决,说明其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彻底失去信心,且被告王某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亦说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对李女士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女儿小晨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因孩子已满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真实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愿随母亲李女士继续生活,且王某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故孩子继续由其母亲抚养更为适宜。

关于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我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张: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法院调取的建行余额为准,王某中国银行日元802000日元,除存款外王某买的保险1000000元,王某购买的位于故城县某201房屋及两个底下车库(2011、2012),房子和车子一共支付了1141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关于孩子玩够要求抚养,由李女士承担抚养费至18岁,但最终还是尊重孩子的意愿。关于财产问题,王某主张李女士主张的银行存款以及保险,该财产是王某母亲及姐姐委托王某理财,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关于201号房屋及两个车库,是王某用母亲的钱代为购买,该财产应属于其母亲所有。

判决结果:

庭审中,恒略律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指出关于案涉银行存款、理财、房产车位等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婚姻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李女士与王某离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王某于每年6月末给付当年抚养费12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案涉房屋、车库、轿车、保险款、存款等给付内容计算折抵后,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367629.6元及401000日元。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账户内存款为被告在国外转向其母亲及姐姐王某1账户后,又转回至被告账户,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就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在国外是否存在向王某1名下汇款的事实,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王某1向王某账户转款的1746482元部分,当事人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对于被告上述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部分,被告虽主张系受其哥哥委托汇入其母亲账户,后又转回其账户代为保管、理财所用。结合整个案件事实,被告的抗辩理由并不和合逻辑、有违常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201号房屋及两个车位归属问题,因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具有公示效力,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资金来源于案外人,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分割”的抗辩理由不能对抗上述房屋的物权效力。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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