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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郄超丽律师申请复议获支持,复议机关:限期作出答复!

案件概况: 周某系衡水市XX县某村村民,其因承包地被侵占介于生产生活需要,周某委托恒略律所郄超丽律师代理维权,特向XX县农业农村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依法申请书面公开,衡水市XX县某村村民苏某所在本村承包地的土…

案件概况:

周某系衡水市XX县某村村民,其因承包地被侵占介于生产生活需要,周某委托恒略律所郄超丽律师代理维权,特向XX县农业农村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依法申请书面公开,衡水市XX县某村村民苏某所在本村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现场勘界确认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Q1恒略律师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而被申请人逾期没有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即: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Q2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公开苏某在本村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因寻找以前土地信息,未能及时向申请人做出答复。按照相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苏某本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信息不能依法公开。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系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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